Page 11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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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103
有 簡 易 成立之規定。 惟 雙方 如 僅 就 投 資金 額 、期間
及 「客戶 概括指 定 營 運 範 圍 或方 法 」 ,資金 「 設 置
集 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 , 銀行「 對 該 集 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具 有 運 用 決 定權 」等 必要之 點 有共 識 ,而對於其
他 部分沒 有 特別提到 , 仍 推定其 契約 為成立, 惟 若
雙方 對於其他 部分 有 嚴 重意 見 分 歧 時, 則 不能推定
契約 成立。此時,若 雙方已 簽 有書面 契約 者, 則 不
能 再 反 悔 或 主 張 不成立。
2. 依 一 方 要 約 與他 方意 思 實現而成立, 依據第 161 條
規定 : 「依 習慣 或依 其事 件 之性質,承 諾 無 須通知
者,在相當時期內,有 可 認 為承 諾 之事實時,其 契
約 為成立。前 項 規定,於要 約 人要 約 當時, 預 先 聲
明 承 諾 無 須通知者 準 用之。 」 什麼 是 「 承 諾 無 須通
知 」 呢? , 包 括 (1) 依 習慣 而承 諾 無 須通知, (2)
依 事 件 之性質承 諾 無 須通知, (3) 要 約 人要 約 當時
已 預 先 聲明 承 諾 無 須通知。何 謂 「可 認 為承 諾 之事
實 」 ? 是 指 根 據 契約 可 獲得的權利 或 應 負擔 之義
務,當事人 已 有 行 使權利 或 履 行 義務之 行 為, 或已
有 準備 動作。以信用 卡 契約 的 續約 為例,實務上通
常是 舊卡 片 到 期前一 至 兩 個 月, 銀行即 將新 卡 片寄
給 持 卡 人, 無 須 持 卡 人 另 行 申 請 , 持 卡 人一 旦遵循
卡 片 上之 指示 進 行 開 卡 作業 完 成, 雙方 的信用 卡 契
約 即繼 續 有 效 。在這 裡 銀行 是要 約 人,一般會在 寄
發 新 卡 的文 件 中說 明 持 卡 人 只 要 完 成開 卡 就 可繼 續
使用信用 卡 服務,如有年 費 也 會在 下 期 帳 單 中 向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