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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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101



                                  物 及  價  金之範   圍  先  為  擬  定,作為將來     訂  立本  約  之  張

                                  本,   但  不能因此    即  認  為  買  賣  本 約  業  已  成立。  」  預  約
                                  訂 立後,當事人就         負  有  依照  預 約  訂  定本  約  的義務。
                                  至 於  預  約  與本  約  的  判斷  ,應  依 約  定的實質內容來       判

                                  斷 ,不能    僅依   所使用的文      字  論 斷  。一般而    言  ,在  較
                                  複雜   的  契約  、  牽  涉多  數  當事人之要式      契約  及  標  的金

                                  額 龐  大之  物  權  契約  或債  權  契約  常有  預  約  的  約  定,以
                                  和本   約  一  併運  用。對於    預  約  的 效力  我國民法並      未  規
                                  定,   但  在  訂  立  預  約  後  債  務人  拒 不  訂  定本  約  ,乃  違反
                                  預 約  中之  訂  定的義務,其應         負 與  違反  本  約  相同之義

                                  務。

                               契約  是法律    行 為的主要     類  型 ,所以,法律       行  為的  三 大成
                           立要  件即  當事人、     標  的、  意  思 表 示 等  ,當然   也  是關  係契約   能

                           否
                                                                     示
                                                                       而成立,而必
                           就是在於不能 成立的  三  大要 只依單方 件  ,  但  契約  與其他法律 片 面之  意  行  為  最  大不同之處,
                                                                思
                                                                   表
                                                 當事人
                           須基於   雙方   當事人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才  能成立,例如     第  153  條
                           則  如此規定    : 「 當事人    互  相表  示 意 思  一  致  者,  無 論其為  明  示
                                                                           思
                           或
                                    必要之
                                           點
                                  非
                                                                                為成
                           而對於 默  示  ,  契約  即  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  ,  未  經表  示  意  思  者,推定其  點  ,  意 契約  一  致  ,
                                                          2
                           立。  」  而在  買  賣  契約  等  有  償契約  更進一    步  規定  「 當事人就
                           標  的 物  及其  價  金  互  相同  意  時,  買  賣  契約  即  為成立  」  ( 第  345
                                2
                           條
                                 項
                                                              物
                                                                                的是
                                                                ,不論是
                                                                              標
                                                 擬
                                      當事人對於
                           契約  第  的  雙方  )   所以,何  謂  「  一  致  」  就  很  明  確,就是有  交易 償   (  雙  務  )
                                                   交易
                                                            的
                                                          標
                                                       的

                           2
                              第  347  條規定:  「本  節  規定,於  買賣契約  以外之有償  契約  準用之。」即其他
                            有償  契約  亦準用第  34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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