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111
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101
物 及 價 金之範 圍 先 為 擬 定,作為將來 訂 立本 約 之 張
本, 但 不能因此 即 認 為 買 賣 本 約 業 已 成立。 」 預 約
訂 立後,當事人就 負 有 依照 預 約 訂 定本 約 的義務。
至 於 預 約 與本 約 的 判斷 ,應 依 約 定的實質內容來 判
斷 ,不能 僅依 所使用的文 字 論 斷 。一般而 言 ,在 較
複雜 的 契約 、 牽 涉多 數 當事人之要式 契約 及 標 的金
額 龐 大之 物 權 契約 或債 權 契約 常有 預 約 的 約 定,以
和本 約 一 併運 用。對於 預 約 的 效力 我國民法並 未 規
定, 但 在 訂 立 預 約 後 債 務人 拒 不 訂 定本 約 ,乃 違反
預 約 中之 訂 定的義務,其應 負 與 違反 本 約 相同之義
務。
契約 是法律 行 為的主要 類 型 ,所以,法律 行 為的 三 大成
立要 件即 當事人、 標 的、 意 思 表 示 等 ,當然 也 是關 係契約 能
否
示
而成立,而必
就是在於不能 成立的 三 大要 只依單方 件 , 但 契約 與其他法律 片 面之 意 行 為 最 大不同之處,
思
表
當事人
須基於 雙方 當事人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才 能成立,例如 第 153 條
則 如此規定 : 「 當事人 互 相表 示 意 思 一 致 者, 無 論其為 明 示
思
或
必要之
點
非
為成
而對於 默 示 , 契約 即 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 , 未 經表 示 意 思 者,推定其 點 , 意 契約 一 致 ,
2
立。 」 而在 買 賣 契約 等 有 償契約 更進一 步 規定 「 當事人就
標 的 物 及其 價 金 互 相同 意 時, 買 賣 契約 即 為成立 」 ( 第 345
2
條
項
物
的是
,不論是
標
擬
當事人對於
契約 第 的 雙方 ) 所以,何 謂 「 一 致 」 就 很 明 確,就是有 交易 償 ( 雙 務 )
交易
的
標
的
2
第 347 條規定: 「本 節 規定,於 買賣契約 以外之有償 契約 準用之。」即其他
有償 契約 亦準用第 345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