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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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按 時 價交付 現金,他 方 才 交付 標 的 物 , 又 如 房 舍 等
不動產之 租 賃 ,一 方 須 按 時 交付 押租 金及 租 金,他
方則 騰 交 不動產。而 單 務 契約 則 是 只 有 單方負擔給
付 義務之 契約 ,他 方則 不 負擔 任何對 待給付 義務,
或 他 方 雖 負擔 一定之義務, 但未 必是 給付 義務 也未
必 具 有關 聯 性,例如 贈 與、 委 任、 保 證、信 託等 契
約 , 它 與 雙 務 契約 的 差 別 主要在於 : (1) 有 沒 有同時
履 行 抗辯 權問題,如 果 是 雙 務 契約 ,民法 第 264 條
規定 「 因 契約 互 負債 務者,於他 方 當事人 未 為對 待
給付 前,得 拒絕 自己 之 給付 。 但自己 有 先 為 給付 之
義務者,不在此 限 。 」 而 單 務 契約 則沒 有這 種 抗辯
權。 (2) 過 失責 任 程度 要 求 不同,如 果 是 單 務 契約 ,
民法 第 220 條規定 「債 務人就其 故 意或 過 失 之 行
為,應 負 責 任。過 失 之 責 任, 依 事 件 之 特 性而有 輕
重 ,如其事 件 非 予債 務人以利 益 者,應從 輕 酌
定。 」 而 雙 務 契約 則沒 有 減 輕 責 任的條 款 。
4. 預約與本約 : 前者是 指 雙方 當事人 預 定將來成立一
定 契約 的 契約 , 該 預 約 的內容是 雙方已 達 成協 議 之
部分 ,並同 意 商 定將來就 未 達 成協 議 之 部分繼 續 進
行 協 議 , 也 有人 稱 之為 「意 向 書 」或「 備 忘 錄 」 。
而後者 則 為 履 行 預 約 之協 議 而 訂 立的 真 正 契約 。 最
高法院 61 年台上 字 第 964 號判 例 曾指 出 : 「 契約 有
預 約 與本 約 之 分 , 兩 者異其性質及 效力 , 預 約 權利
人 僅 得 請求 對 方 履 行 訂 立本 約 之義務,不得 逕 依 預
定之本 約 內容 請求 履 行 , 又 買 賣 預 約非 不得就 標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