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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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按  時  價交付   現金,他     方  才  交付  標  的  物  ,  又  如 房  舍  等

                            不動產之      租  賃  ,一  方  須  按  時  交付  押租  金及  租 金,他
                            方則   騰  交  不動產。而     單  務  契約  則  是  只  有  單方負擔給
                            付  義務之    契約  ,他   方則  不  負擔  任何對    待給付    義務,

                            或  他  方 雖  負擔  一定之義務,       但未  必是   給付   義務  也未
                            必  具  有關  聯  性,例如    贈  與、  委  任、  保  證、信   託等  契

                            約  , 它 與 雙 務  契約  的  差  別  主要在於   : (1)   有  沒 有同時
                            履  行 抗辯  權問題,如       果  是  雙 務 契約  ,民法   第  264  條
                            規定   「 因  契約  互  負債  務者,於他      方  當事人    未 為對  待
                            給付   前,得    拒絕  自己   之  給付  。  但自己   有  先  為 給付  之

                            義務者,不在此         限  。  」  而  單  務  契約  則沒  有這  種  抗辯
                            權。   (2)   過  失責  任 程度  要 求  不同,如  果  是  單  務 契約  ,

                            民法   第   220  條規定   「債   務人就其     故  意或  過  失  之  行
                            為,應    負  責  任。過   失  之  責  任,  依  事  件  之  特  性而有  輕
                            重  ,如其事      件  非  予債  務人以利      益  者,應從      輕  酌
                            定。   」 而 雙  務  契約  則沒  有  減  輕 責 任的條  款 。

                          4.   預約與本約    :  前者是   指  雙方  當事人    預 定將來成立一
                             定  契約  的  契約  ,  該  預 約  的內容是   雙方已   達  成協  議  之

                             部分  ,並同    意  商  定將來就    未  達  成協  議  之  部分繼  續  進
                             行  協  議  ,  也  有人  稱  之為  「意  向  書  」或「  備  忘  錄  」  。
                             而後者   則  為  履  行  預  約 之協  議  而  訂  立的  真  正  契約  。  最

                             高法院    61  年台上  字  第  964  號判  例  曾指  出  : 「 契約  有
                             預  約  與本  約  之  分  ,  兩 者異其性質及    效力  ,  預  約  權利
                             人  僅  得  請求  對  方  履  行 訂  立本  約  之義務,不得   逕  依  預

                             定之本   約  內容  請求   履 行  ,  又  買  賣  預  約非  不得就  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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