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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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之細節,本即不適合訂於法律條文中。
2. 攸關全國執行業務者所得,故授權財政部逐業別按各
項目年年檢討訂頒,年年經檢討後亦均為新增、刪減
或變動,行之已數十年,各執行業務公會及業者均為
遵循,自有其客觀性及公正性。
3. 89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依照所得稅施行細則
第 13 條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
公會意見後,充分瞭解各執行業務行業費用情形據以
擬訂,再報請財政部依職權核定公布施行,所訂費用
標準,與實際情形切近相當,且符公平合理,自得適
用。
4. 系爭 40%標準,也曾於 82 年時由 35%調高為 40%,故
本標準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
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故本件核課合乎依法課稅
及公平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丁醫師說法不足採。
[註]:筆者認為丁醫師要撼動中華民國行之有年「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茲事體大,動搖國本。如果丁醫師真的勝訴,
可能會成報紙頭條新聞,接下來,可以考慮參選立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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