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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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


                                       接下來,丁醫師主張如果要照費用標準課稅,就等於有懲
                                  罰,為何還要罰鍰。丁醫師推論重點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 79 條及第 8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
                                     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

                                     申報。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
                                     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提示時,稽徵

                                     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據同業利潤標準以核定其所得
                                     額。

                                         所以同業利潤標準係屬推定之課稅方式,其所訂利
                                     潤通常均偏高,而具懲罰之性質 (93 台上 1292 號裁
                                     判)。

                                         準此,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倘前開推估課稅已寓有
                                     懲罰性質,則本件再處以漏稅罰即不適當。

                                       國稅局執行此罰鍰依據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


                                           納稅義務人己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
                                      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

                                      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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