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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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出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
                                          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之證明文件者。一律以出售年度房

                                          屋評定價格之 20%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問年度、地
                                          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

                                          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難切近實
                                          際,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所定推計核定之意
                                          旨未盡相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停止適

                                          用」。
                                       3.  財政部 90 年 2 月 5 日台財稅第 0900460074 號函公布

                                          89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眼科:40%,是否客
                                          觀、合理?其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是否相當即有
                                          疑問。

                                       4.  此標準曾於 82 年時由 35%調高為 40%。82 年迄本件
                                          課稅時 (90 年)  已有 8 年餘之期間,期間 40%之費用

                                          標準竟皆無調整,理由何在?8 年間之醫療成本費用因
                                          國民生產毛額變動、全民健保之實施、藥品管制開放

                                          等影響,依理應有調整為是。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如下:

                                       1.  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執行業務收入標

                                          準」內容包羅執行業務各業別、項目,種類繁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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