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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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出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
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之證明文件者。一律以出售年度房
屋評定價格之 20%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問年度、地
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
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難切近實
際,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所定推計核定之意
旨未盡相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停止適
用」。
3. 財政部 90 年 2 月 5 日台財稅第 0900460074 號函公布
89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眼科:40%,是否客
觀、合理?其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是否相當即有
疑問。
4. 此標準曾於 82 年時由 35%調高為 40%。82 年迄本件
課稅時 (90 年) 已有 8 年餘之期間,期間 40%之費用
標準竟皆無調整,理由何在?8 年間之醫療成本費用因
國民生產毛額變動、全民健保之實施、藥品管制開放
等影響,依理應有調整為是。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如下:
1. 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執行業務收入標
準」內容包羅執行業務各業別、項目,種類繁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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