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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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所得稅制之現況







                      壹、課稅範圍

                          我國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以自然人

                      為課稅主體,在我國係採屬地主義,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就其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     2  條 ) ,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而營利事業所得
                      稅則採屬人兼屬地原則,依我國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境內及境外的所得
                      稅均應課稅,而外國營利事業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者,則應就

                      其在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     3  條 ) 。



                      貳、課稅方式



                      一、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
                      的個人。課稅的方式依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差異而不同,分述如下:


                      (一)申報納稅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以辦理結算申報之方式納稅,其應按所
                      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填具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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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1.   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
                       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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