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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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所得稅制之現況
壹、課稅範圍
我國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以自然人
為課稅主體,在我國係採屬地主義,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就其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 2 條 ) ,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而營利事業所得
稅則採屬人兼屬地原則,依我國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境內及境外的所得
稅均應課稅,而外國營利事業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者,則應就
其在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 3 條 ) 。
貳、課稅方式
一、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
的個人。課稅的方式依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差異而不同,分述如下:
(一)申報納稅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以辦理結算申報之方式納稅,其應按所
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填具結算申報
1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1. 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
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