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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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信託課稅實務
伍、公益信託當事人的特殊權利義務
一、委託人
公益信託因其 具 公益性的特 質 ,其所享有的權利,並 無 法 完全 等同於
私益信託的 委 託人。依信託法第 3 條規定,私益信託的 委 託人可以保 留 信
託關係的 終 止 權或 變 更 權, 但 如為公益信託,則應受公益目的的本 身 限
制, 自 不得由 委 託人依私法 自 治 原 則 任 意保 留 信託關係的 終 止 權或 變 更
權。因此公益信託的 委 託人僅得為 監 督 公益信託 事 務的 執 行,而以公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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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利 害 關係人的 地 位或 身 分行使權利 。
二、受託人
原 則上 自然 人、公益法人 乃 至於以 營 利為目的信託業或法人, 皆 得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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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其權利、義務及 責任 ,除 適 用信託法有關私益信託
規定外,信託法 尚設 有下 列 特別的規定。
(一)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依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除受託人的人 選 應經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 許 可,
許 可的 申請 非 有正 當理 由,並經目的 提 出。 另 事 業主管機關 許 可,不 條規
且規定公益信託
外,信託法第
74
,應由受託人
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得 辭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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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王志誠,信託法,五南, 2006 年 10 月 3 版,頁 266-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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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松 本崇、 西 內 彬 ,信託法 . 信託業法 .兼 營法 ( 特 別 法 ココココ ル 一 ) ,第一法規,
1977 年,頁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