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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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信託課稅實務




                      伍、公益信託當事人的特殊權利義務



                      一、委託人


                          公益信託因其        具  公益性的特      質 ,其所享有的權利,並             無 法 完全   等同於
                      私益信託的      委 託人。依信託法第           3  條規定,私益信託的           委  託人可以保     留 信
                      託關係的     終  止 權或   變 更  權,  但 如為公益信託,則應受公益目的的本                      身  限

                      制,   自  不得由   委  託人依私法      自 治  原  則 任  意保  留 信託關係的       終  止 權或  變  更

                      權。因此公益信託的           委  託人僅得為      監 督  公益信託     事 務的  執  行,而以公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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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託利  害 關係人的      地 位或  身 分行使權利        。



                      二、受託人

                          原  則上  自然   人、公益法人       乃  至於以    營 利為目的信託業或法人,              皆 得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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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其權利、義務及          責任   ,除  適 用信託法有關私益信託
                      規定外,信託法         尚設  有下  列 特別的規定。


                      (一)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依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除受託人的人           選 應經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      許  可,
                                      許  可的  申請  非  有正  當理  由,並經目的  提  出。  另 事  業主管機關  許  可,不 條規
                      且規定公益信託
                                                                        外,信託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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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受託人
                      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得 辭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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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王志誠,信託法,五南,           2006  年  10  月  3  版,頁  266-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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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松 本崇、  西 內 彬  ,信託法  . 信託業法    .兼  營法   (  特 別 法  ココココ  ル  一   )  ,第一法規,
                        1977  年,頁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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