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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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1
(foundations) ,其 中三 分之一以信託 (trust) 的型 態 運 作, 三 分之二則以 非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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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組織 (non-profit corporations) 的方式經 營 。 另 就美國的法制 面 而言,美
國 奧克拉荷馬 州於 1960 年代 便 已立法 認 可公益信託以 從事 瓦斯 、 電 力 、 自
來 水 或機 楊 等公用 事 業的經 營 。至於 紐 約州 部 分, 原 採取不予 認 可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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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但最 後亦 改變 政策 予以 承 認 。 另 英 國 傳 統上 原 就有公益信託, 該 國 早
期的 教 會即以公益信託模式 運 作,而且在 1958 年 更 制定公布「 休 閒娛樂 公
益信託法」 (Recreational Charities Act of 1958) ,准 許設 置 休 閒娛樂 設 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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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 從事 經 營事 業的行為 。就我國的公益信託制 度 而言,是 否 應 許
可 事 業經 營 型公益信託的 設 立, 仍 應以是 否 符合信託法第 69 條的規定,依
有 無違 背 公 共 利益的本 質 加以 判斷 。
又 由於私人 參 與公益的動機,不 乏 出於 節稅 的觀點,因此 稅 法上的規
定及 安排 ,對於促進公益信託的 設 定及發展, 自然具 有相 當 程 度 的 影響 。
據 此,美、日二國的 稅 法上,即就公益信託予以不同的分類,而在 稅賦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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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同的 處理 ,亦值得 注 意 。
參、公益信託的公益性
稱 公益信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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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慈
善
、
該
他
技 藝 我國信託法第 教 、 祭祀 或其 條規定:「 以公 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謂 以 慈 善 、文化、 列舉 學 術 、
條除
文化、 學 術 、 技 藝 、宗 教 、 祭祀六 項 外,由於公益屬開放性及發展性的 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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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田中實,公益法人 公益信託,勁草書房, と 1986 年,頁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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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George T. Bogert, Trusts 235-236 (West Group, 6th edotion,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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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David J Hayton, Commentary and Case on The Law of Trusts and Equitable Remedies 504
(Sweet & Maxwell, 11th editio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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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及日本稅法上就公益信託所為的分類,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
發展,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168-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