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353

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1




                           (foundations)  ,其  中三  分之一以信託      (trust)   的型  態 運 作,  三 分之二則以    非營
                                                                     10
                           利 組織   (non-profit corporations)   的方式經  營  。 另 就美國的法制       面 而言,美
                           國 奧克拉荷馬      州於   1960  年代  便 已立法    認 可公益信託以       從事   瓦斯  、 電 力  、 自
                           來 水  或機  楊  等公用   事  業的經    營  。至於   紐  約州  部  分,  原 採取不予      認  可的立
                                                          11
                           場,  但最  後亦   改變  政策   予以  承 認   。 另  英 國 傳 統上   原 就有公益信託,        該 國 早
                           期的  教 會即以公益信託模式           運 作,而且在       1958  年 更 制定公布「      休 閒娛樂    公

                           益信託法」      (Recreational Charities Act of 1958)  ,准  許設  置  休 閒娛樂  設 施的
                                                          12
                           公益信託,      從事  經  營事  業的行為      。就我國的公益信託制            度 而言,是     否 應 許
                           可 事 業經  營 型公益信託的        設 立,   仍 應以是   否 符合信託法第         69  條的規定,依
                           有 無違  背 公 共 利益的本      質 加以  判斷   。

                               又 由於私人     參  與公益的動機,不          乏 出於   節稅  的觀點,因此        稅 法上的規
                           定及  安排   ,對於促進公益信託的            設  定及發展,      自然具    有相  當 程  度 的  影響  。

                           據 此,美、日二國的          稅 法上,即就公益信託予以不同的分類,而在                        稅賦   上
                                                     13
                           為不同的    處理   ,亦值得     注 意   。


                           參、公益信託的公益性



                                                           稱 公益信託者,
                                             69
                               、宗
                                                                                            慈
                                                                                               善
                                                                                                 、
                                                                                 該
                                                 他
                           技 藝  我國信託法第  教 、  祭祀  或其  條規定:「  以公  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謂 以 慈 善 、文化、  列舉  學  術 、
                                                                                   條除
                           文化、   學  術 、  技 藝 、宗  教 、  祭祀六    項 外,由於公益屬開放性及發展性的                   概

                           10
                            參閱田中實,公益法人  公益信託,勁草書房,  と             1986  年,頁  187  。
                           11
                            See George T. Bogert, Trusts 235-236 (West Group, 6th edotion, 1987).
                           12
                            See David J Hayton, Commentary and Case on The Law of Trusts and Equitable Remedies 504
                            (Sweet & Maxwell, 11th edition, 2001).
                           13
                            有關美國及日本稅法上就公益信託所為的分類,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
                            發展,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168-172  。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