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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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信託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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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   ,  更 以「其   他 公 共  利益」   概  括  之,以   免  掛 一 漏 萬  。  惟 有關公益性      究  應
                      如 何判斷?     基本上,公益性的有            無 ,應就其本      身  的 內  涵 加以  探討   , 重 在  客

                      觀的   評 價,  捐贈   者主觀的動機如         何 ,在所不     問  ,因此,公益性        必  須 具備  以
                      下的要    件 :


                      一、須有利益的存在


                          公益信託      既 以 謀  求 公益利益為目的,因此其              前提  要 件  即 必 須  有利益的
                      存在。此外如利益的           內容   過於  抽  象 , 難  以 具 體證   明 ,即不應     認 為其有利益

                      的存在。

                      二、利益須合法


                          所  謂  利益合法,係指公益信託的              設  立不得以不法為目的。例如為                犯  罪

                      目的而成立的信託、信託目的在於                   鼓勵犯    罪 或信託目的      違  反公  共政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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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 屬於以不法為目的           ,不   能  認 為 具 有公益性。至於信託條            款 所指定的     執 行
                      方法   雖 屬不法,     但  有其  他  方法可以實     現  信託目的,在       理 論  上,  似仍   應 承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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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王志誠,信託法,五南,           2006  年  10  月  3  版,頁  256-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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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法務部     91  年  1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10043363  號函:  「按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  『稱公
                        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                 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
                        託。』所稱『慈善』       ,一般  指救助貧困     及  救濟傷殘而言    ;  舉凡對困苦   之人或   遭遇變故    之
                        人,  給予安養  、保  護 、 救助  ,或  對身  心 障礙  之人  給予醫療  、 養護等  , 均 屬之。  3.   公益信託
                        之設立  須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利益』                 ,係  指 社會  全體  之利益,亦
                        即 不 特定  多數  人之利益。如以特定人或特定團          體 為受益人之信託,非為公益信託;又信託
                        之目的  僅是  『 間接  』或其『   結果  』有  助 於公益者,亦非屬公益信託,          惟  以 救貧   (  慈善  )   為
                        目的者,   英 國 判例  上認其  具 有公益  性 ;又受益人為國     家 、 地 方 自治  團 體 、財團法人或其他
                        公益團  體 , 雖 屬特定之人,    因具  有公共  性 ,有  助 於 全體  社會之福   祉 、文明與發展,     故  亦認
                        具 公益  性  (  臺灣金融研訓院編   印 『信託法理』    , 91  年  5  月 修 訂  3  版,第  97  頁 至  98  頁參
                                                     符合
                        照 ) 。本件慈善公益信託申設
                                               照 上開
                        宜請  公益目的事益主管      機 關參  案 , 是否  說 明,本於權  首揭  信託法第 責審  認之。」 69  條所定公益信託設立之    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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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陳 金 泉 ,公益信託法律     問題  之研究,政    治 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 士論文,   1985  年,頁  25-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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