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351
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39
6
為如下的分類 :
一、維持及動用基本財產公益信託
此 項 分類係以作為信託財產的基本財產是 否 得加以動用,作為 區 分的
標 準 。 前 者係在信託條 款中 規定僅得以公益信託的基本財產所 生 的 孳息 或
利益 從事 公益 活 動,其基本財產不得動用;後者係以信託條 款中 規定受託
人得於信託期間 中 ,動用基本財產以 從事 公益。兩者 區 別的實益在於, 前
者 適 用於信託財產規模較 大 ,可作為成立財 團 法人 組織 的代 替 方式;後者
則 適 合於規模較小或不 適 宜 成立財 團 法人的 組織 ,且 委 託人 無 意使信託 永
久 存續的 情形 。
二、單獨及共同出資公益信託
本 項 分類係以 捐 資對 象 所為的分類。 前 者係指信託財產由特定的 個 人
或 家族 所 捐 資成立,或由企業及 民 間 團 體單 獨捐 資成立者,在美國 稱 之為
家庭 基金會或私人基金會 (family foundation ; private foundation) ;後者係由
社 會 大眾 所 共 同 捐 資成立的信託,例如 英 國的國 家 信託 (national trust) 、美
或日本的
國的 社區 採用此種方式 (community trust 設 立。兩者 ; community foundation) 別的實益,主要可 能 在於管 理 的 寛 亞 信
信託
亞 細
均
嚴
及
託,
區
嚴
理
前
。
稅
租
稅賦
。
益之實,而且在租
須課
上的差別 待遇 稅 處理 者一般應加以 上, 前 者可 能必 格的管 予較高的 ,以 免 假 公益之 名 而行私
6
參閱田中實,公益信託現代的開展,勁草書房, の 1985 年,頁 94-95 。又中文相關介紹資
料,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 之發展,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
文, 1992 年 6 月,頁 168-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