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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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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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如下的分類        :

                           一、維持及動用基本財產公益信託


                               此 項  分類係以作為信託財產的基本財產是                    否  得加以動用,作為         區  分的

                           標 準 。  前 者係在信託條       款中   規定僅得以公益信託的基本財產所                   生 的  孳息  或
                           利益  從事   公益  活 動,其基本財產不得動用;後者係以信託條                        款中   規定受託

                           人得於信託期間        中  ,動用基本財產以          從事  公益。兩者       區  別的實益在於,        前
                           者 適 用於信託財產規模較           大  ,可作為成立財         團 法人  組織   的代  替  方式;後者

                           則 適 合於規模較小或不          適 宜  成立財    團 法人的    組織  ,且   委  託人  無  意使信託    永
                           久 存續的   情形   。



                           二、單獨及共同出資公益信託

                               本 項  分類係以     捐 資對  象  所為的分類。       前  者係指信託財產由特定的              個 人
                           或 家族  所  捐 資成立,或由企業及           民  間 團 體單   獨捐  資成立者,在美國          稱  之為

                           家庭  基金會或私人基金會            (family foundation  ; private foundation)  ;後者係由
                           社 會 大眾  所  共  同 捐 資成立的信託,例如          英  國的國   家  信託   (national trust)  、美

                                                                                 或日本的
                           國的  社區  採用此種方式   (community trust  設  立。兩者  ; community foundation)   別的實益,主要可  能  在於管  理  的  寛 亞 信
                                   信託
                                                                                          亞 細
                               均
                                                                                               嚴
                                                                                                 及
                           託,
                                                          區
                                                               嚴
                                                                        理
                                               前
                                             。
                             稅
                           租
                                                                                稅賦
                                                                                    。
                           益之實,而且在租
                                                                  須課
                                 上的差別   待遇  稅 處理  者一般應加以 上,  前 者可  能必  格的管  予較高的  ,以  免  假  公益之  名  而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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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田中實,公益信託現代的開展,勁草書房,  の               1985  年,頁  94-95  。又中文相關介紹資
                            料,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                之發展,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
                            文,  1992  年  6  月,頁  168-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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