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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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信託課稅實務
四、受益對象為不確定
有關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的 區 別之一,即為對受益人的規定不同。而
公益信託 最大 特性即其 具 有公 共 性,因此其受益人 須 不特定。 又 不特定係
指 最 終 受益者而言,如係以特定的公益目的 事 業為受益人,因其 最 終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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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由不特定 多數 人所 共 享時,亦不 失 為特定人 。此外,如受益人未 達 相 當
程 度 的 多數 (not a sufficient section of the community) ,而僅限定一定 範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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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時,並不 具 公 共 性,即不 具 有公益性 。 惟該項原 則並 非 毫 無 例外。 英 國
對於有關以 救 濟 貧 困 為目的者,一向 承 認 不受不特定 多數 人的限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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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carisbrick Re, Cockshott v. Public Trustee 乙 案 及 Gosling, Re Goslin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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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th 乙 案, 雖 受益人特定, 但仍承 認 其 具 有公 共 性。我國信託法 中 ,對
於不特定人的 範圍 並 無明 文的限制,因此在 解 釋 上, 宜 認 為 舉 凡 有不特定
多數 受益人存在的 區 域 即可,即使是以 縣 、市、 鄉 、 鎮 、 村 等行 政 區 域 為
地 區 性的限制, 似無 不可。至於在 解 釋 上,亦 宜 採取 英 國法 院 承 認 貧 困 救
濟為公 共 性 原 則的例外, 給 予公益信託的租 稅優惠 。
肆、公益信託的成立
一、設立之方式
依信託法第 84 條規定:「公益信託除本 章另 有規定外, 適 用第 2 章 至
第 7 章 之規定。」同法第 2 條規定:「公益信託除本 章另 有規定外, 適 用
19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 發展,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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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田中實,公益信託現代開展,勁草書房, の 1985 年,頁 79 。
21 See Scarisbrick Re, Cockshott v. Public Trustee [1951]A.C.297.
22
See Gosling, Re Gosling v. Smith [1900], 48 WR,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