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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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9





                           (三)撤銷設立許可
                               依信託法第       77  條規定:「公益信託          違 反 設 立 許 可條   件 、 監 督命令     或為

                           其 他 有  害 公益之行為者,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得        撤  銷 其 許  可或為其    他必   要之

                           處 置 。其  無  正  當理  由 連 續  三 年不為   活 動者,亦同。        ( 第  1  項 )   目的  事 業主管
                           機關為   前項處    分 前  ,應  通知委    託人、信託      監察   人及受託人於限期          內  表 示 意
                           見 。 但 不 能通知    者,不在此限。         ( 第  2  項 ) 」


                           二、公益信託的繼續


                               依信託法第       79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            消滅   ,而  無 信託行為所訂信託
                           財產  歸  屬權利人時,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得為類          似  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

                           續,或使信託財產          移  轉於有類    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其立法目

                           的 乃 為使公益信託在         運 作上   更 富彈   性,且   更能   發  揮 社 會  功 能 。此即   英  美信
                                                                  26
                           法 著 名 的「   近似原   則」   (Cy Prés Doctrine)  , 該原  則係指公益信託        設 定後,
                           倘 因 社  會 狀 況  或法律制    度 發  生 變 動,   致原設    定的公益信託目的          消滅  或  無 法

                           達 成或造成公益信託的不合法時,為使                    該  等公益信託的目的得以            繼  續存在

                           所規定的制  但  其行使的要  度  。有關  件  判 定是  必  否 為類  原  似 之目的的權限,在於目的  旨  為之,不得  事 業主管機  原  信託
                                                      須
                                               ,則
                                                        依
                                                                                        違
                                                                                          背
                           關,
                                                             信託的信託本
                           的信託本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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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發展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540-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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