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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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9
(三)撤銷設立許可
依信託法第 77 條規定:「公益信託 違 反 設 立 許 可條 件 、 監 督命令 或為
其 他 有 害 公益之行為者,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得 撤 銷 其 許 可或為其 他必 要之
處 置 。其 無 正 當理 由 連 續 三 年不為 活 動者,亦同。 ( 第 1 項 ) 目的 事 業主管
機關為 前項處 分 前 ,應 通知委 託人、信託 監察 人及受託人於限期 內 表 示 意
見 。 但 不 能通知 者,不在此限。 ( 第 2 項 ) 」
二、公益信託的繼續
依信託法第 79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 消滅 ,而 無 信託行為所訂信託
財產 歸 屬權利人時,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得為類 似 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
續,或使信託財產 移 轉於有類 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其立法目
的 乃 為使公益信託在 運 作上 更 富彈 性,且 更能 發 揮 社 會 功 能 。此即 英 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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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著 名 的「 近似原 則」 (Cy Prés Doctrine) , 該原 則係指公益信託 設 定後,
倘 因 社 會 狀 況 或法律制 度 發 生 變 動, 致原設 定的公益信託目的 消滅 或 無 法
達 成或造成公益信託的不合法時,為使 該 等公益信託的目的得以 繼 續存在
所規定的制 但 其行使的要 度 。有關 件 判 定是 必 否 為類 原 似 之目的的權限,在於目的 旨 為之,不得 事 業主管機 原 信託
須
,則
依
違
背
關,
信託的信託本
的信託本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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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發展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540-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