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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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二節 公益信託的租稅優惠
租 稅優惠 是以特定 社 會目的為 政策 目標, 但 國 家 如 何 透過租 稅優惠 制
度來達 成 政策 目的 ? 其主要的方式有二:其一為作為指導 (Lenkung) 工
具 ; 另 一種則是作為 重 分配 (Umverteilung) 的工 具 。所 謂 指導工 具 ,是指
以租 稅優惠 作為 調 整 、管 理 或 干 預 的工 具 , 這 種方式的租 稅優惠 多 用於 達
成一定的經濟 政策 , 當 國 家 以租 稅優惠 作為指導經濟的工 具 時,其租 稅優
惠 稱 為經濟指導式的租 稅優惠 規 範 ;而 重 分配係指作為 福 利修正或 重 分配
(Wohlstandkorrektur oder - redistribution) 的工 具 , 多 用於 達 成一定的 社 會 政
策 而 設 。國 家 以租 稅優惠 達 成此目的時,其租 稅優惠 規定 稱 為「增進 福 利
式的租 稅優惠 」, 這 種租 稅優惠 規定屬於「 社 會目的規 範 」 中 的「 重 分配
規 範 」 (Umverteilungsnormen) ,其主要目在於修正 福 利,以 調 節社 會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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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故國 家 為 了鼓勵 公益信託的 設 立,在租 稅 法規 給 予租 稅優惠 ,是以租
稅優惠 何 進行 誘 導公益信託的成立,而 會資 源 的 重 分配,以增進 鼓勵 公益信託 會的 整 設 立 最 主要的目的,即在於 稅 法規對於公
社
利,故租
福
如
社
體
益信託租
壹、所得稅的優惠 稅優惠 ,是以 該項免 稅 同時為指導及 重 分配的工 具 。
一、信託成立時免對受益人課稅
委 託人為 營 利 事 業之 他 益信託,於成立時應依所得 稅 法第 3 條之 2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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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華 ,〈 論 租 稅 優惠制度 及其 憲 法原 則 之 限制〉 ,《輔仁 學 誌- 法 / 管理學院之部 -》 ,
2000 年, 30 期,頁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