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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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53




                           規定者,    該 財產不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        稱 之信託業。      (2)
                           各 該 公益信託除為其         設 立目的    舉辦事    業而  必  須支  付之   費  用外,不以     任  何 方

                           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給 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  明 定信託關係      解  除、
                           終 止 或  消滅  時,信託財產       移  轉於各    級政府   、有類    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
                                                                                         29
                           信託。」    該項   規定係   比照   遺 產及   贈 與 稅 法第    16  條第  3  款 的規定    ,因公益
                           信託與公益性的財          團  法人  組織  同 樣  具 有公益的性      質 ,故應享有相同的租            稅
                                                                                                  30
                           優惠  ,以  免 獨 厚 公益財     團 法人,    違 反租  稅 中 性 原 則  (Principle of Neut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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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憲 法上的    平 等 原 則   。
                               惟  如公益信託訂       明  其受益人為特定財           團  法人或其    他  教 育  、文化、公
                           益、  慈 善 團 體,即不符合上開條            款 之規定,並      無 遺 產及   贈 與 稅 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之  適  用。至公益信託所為之            支  付是  否  屬上開條     款  所指「為其     設  立目
                           的 舉辦事    業而  必 須支   付之  費  用 ? 」係   事 實  認 定 問  題 ,應由   稽徵   機關依    該 公
                                                                                                 32
                           益信託目的及向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所        提 之信託    事 務 計畫書內容      核實   認 定。




                           參、贈與稅的優惠  依 遺 產及  贈 與 稅 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因  委 託人  提供   財產成立、      捐贈




                           或加入符合第
                                           條之
                                         16
                                                  各 款 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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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遺 產及  贈 與稅法第   16  條第  3  款 規定,  遺贈  人、受  遺贈  人或  繼承  人 捐贈  於 被繼承  人 死亡
                            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            組織且  符合行政院規定      標準  之教  育 、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   體 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免課        遺 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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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中  性 原  則 係 指 除為  達 成 某種  政 策 目的外,  租 稅的課徵應  盡 可 能 保持中  性 , 使各種經濟
                            行為  不致因租   稅之課徵    而 有  不同  之 改變  。參閱王  建   , 租 稅法,  華泰  , 2006  年  8  月  30
                            版。
                           31  憲  法上的  平等  原  則  最  根深  的  意  義  乃是  「  恣意  的  禁止  」,  且要求  「相  同  的事  情  為相  同  的  對
                            待 , 不同  的事  情 為 不同  的 對待  」, 不  得 將 與「事務本  質 」 (Natur der Sache)  不 相關的  因素納
                            入 考慮  , 而作  為差  別對待  的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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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432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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