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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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7
(二)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的核備
依法務公益信託 許 可及 監 督 辦 法第 8 條規定:「受託人應於 每 一年 度
開 始前 二 個 月 內 , 檢具該 年 度 信託 事 務 計畫書 及 收 支預算 書 , 報 本 部 核
備 。」 另內政 業務公益信託 許 可及 監 督 辦 法第 10 條規定:「受託人應於年
度 開 始前三個 月 內 , 檢具 下年 度 信託 事 務 計畫書 及 收 支預算 書 , 報 主管機
關核 備 。」
(三)財務資訊的公開
依信託法第 72 條 3 項 規定:「受託人應 每 年至 少 一次定期將信託 事 務
處理情形 及財務 狀 況 , 送 公益信託 監察 人 審 核後, 報請 主管機關核 備 並公
告 之。」讓 社 會 大眾瞭解 公益信託的 運 作及財務 狀 況 。
(四)對信託財產的擔保責任
如主管機關 認 為其 執 行受託 事 務 具 有發 生損害賠償 或財務 危 機時,依
信託法第 72 條規定:「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得 隨 時 檢查 信託 事 務及財產 狀
況 ; 必 要時並得 命 受託人 提供 相 當 之擔保或為其 他處 置 。」故受託人有擔
保信託財產的存在的義務。
(五)信託消滅的申報義務 依信託法第 80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 62 條規定 消滅 者,受託
消滅
事
由及年月日,向目的
人應於一
,將
條的規定,
更 信託條
使主管機關得為 個 月 內 適 當 的 處理 之 , 甚 至於依信託法第 73 事 業主管機關 變 申報 。」
款 。 又 同法第 81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受託人應於依第 68 條
第 1 項 規定取得信託 監察 人 承 認 後 15 日 內 ,向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 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