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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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7





                           (二)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的核備
                               依法務公益信託         許 可及  監  督 辦  法第   8  條規定:「受託人應於           每 一年   度

                           開 始前   二  個  月  內  , 檢具該  年 度  信託  事  務  計畫書  及  收  支預算   書 ,  報  本  部 核

                           備 。」  另內政    業務公益信託       許 可及   監 督 辦 法第    10  條規定:「受託人應於年
                           度 開 始前三個     月 內  ,  檢具  下年  度 信託   事 務  計畫書   及 收  支預算    書  , 報  主管機
                           關核  備 。」


                           (三)財務資訊的公開


                               依信託法第       72  條  3  項 規定:「受託人應       每 年至   少 一次定期將信託         事 務
                           處理情形     及財務   狀  況  , 送 公益信託     監察  人  審 核後,   報請   主管機關核      備  並公

                           告 之。」讓     社 會 大眾瞭解     公益信託的      運 作及財務     狀 況 。


                           (四)對信託財產的擔保責任

                               如主管機關      認  為其  執 行受託    事  務 具 有發   生損害賠償      或財務    危 機時,依

                           信託法第      72  條規定:「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得       隨 時  檢查  信託  事  務及財產     狀

                           況 ; 必  要時並得    命  受託人   提供   相 當  之擔保或為其       他處   置  。」故受託人有擔
                           保信託財產的存在的義務。


                           (五)信託消滅的申報義務  依信託法第  80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依第           62  條規定   消滅  者,受託




                                               消滅
                                                      事
                                                        由及年月日,向目的
                           人應於一
                                          ,將
                                                                             條的規定,
                                                                                          更 信託條
                           使主管機關得為  個  月  內 適 當 的 處理  之 , 甚 至於依信託法第       73  事  業主管機關  變 申報   。」
                           款 。 又 同法第     81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受託人應於依第            68  條
                           第  1  項 規定取得信託     監察   人 承 認 後  15  日 內 ,向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       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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