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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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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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性 , 惟 如各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所制定公布的公益信託 許 可 監 督 辦
法,並未 授 權主管機關有權 刪 改 不法的 執 行方法時,在實際 運 作上, 恐 窒
礙 難 行。
三、利益須具有公共性
所 謂 公 共 性係指利益的 內容 有 助 於 社 會的 安全 與文 明 者而言,亦即 該
利益的存在或 提供 ,對於 社 會 大眾具 有方 便 性與實用性之 謂 。因此,公 民
營 的交 通 、 水電 、 郵 政 等公用 事 業所 供 應的 水電 、交 通 或 郵 政 服 務,其利
益 固 然具 有公益性,即 民 間 舉辦 的文化、 藝 術 活 動,私立 學 校 、 醫 院 、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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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或 教 養 組織 及 環境 保 護 等 事 業,其所 生 的利益亦 具 有公益性 。至於受託
人在公益信託下以信託財產 另 成立財 團 法人,並直接 參 與 該 財 團 法人的經
營 與管 理 , 乃 至於指 派 負責 人或 董監事 ,以實 質控 制所成立的財 團 法人,
則性 質 上已超出信託財產管 理 的 範 疇 , 非但 與信託法第 69 條的立法意 旨 未
合,且 身 為受託人的信託業,亦有 違 反銀行法或信託業法所規定的業務 範
圍 之 虞 。 另 如 委 託人有保 留 指 示 權或指定投 票 權的 情形 ,而得透過 委 託人
直接對 該另 外成立的財 團 法人或其 他 公益 組織 進行 操 控 ,則此種型 態 的公
益信託實與 , 甚 至類同於私益信託。故 控股 公司 無 異,除 該 類型的信託不應享受 違 背 公 共 利益的本 稅 質 外, 極 易 造成 弊
已
顯
法上的租
端
,
稅優惠
以
為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的一 免 假 公益信託之 名 行租 稅 規 避 之實。 其 若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僅係依信託行 團 法人或公益 團 體,在不 影響
捐助
他
分
財
部
公益信託的 設 立目的的 達 成下,且 委 託人實際未對 該 財 團 法人直接加以 控
制,則 仍 可享受 稅 法上的租 稅優惠 。
17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發展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353 。
18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發展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