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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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4     公益信託的稅制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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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合法性      ,  惟 如各目的     事 業主管機關所制定公布的公益信託                    許  可 監  督 辦
                           法,並未     授 權主管機關有權         刪 改 不法的    執  行方法時,在實際         運  作上,    恐 窒

                           礙 難 行。


                           三、利益須具有公共性

                               所 謂  公 共 性係指利益的        內容  有  助 於 社  會的  安全  與文   明 者而言,亦即        該

                           利益的存在或       提供   ,對於   社  會 大眾具    有方  便  性與實用性之       謂 。因此,公       民
                           營 的交  通  、 水電  、  郵  政 等公用   事 業所   供 應的   水電  、交   通  或 郵 政  服 務,其利

                           益 固 然具   有公益性,即       民 間  舉辦  的文化、     藝  術 活  動,私立    學 校  、 醫  院 、 育
                                                                                       18
                           幼 或 教 養 組織   及 環境   保 護 等 事 業,其所     生  的利益亦    具 有公益性       。至於受託
                           人在公益信託下以信託財產               另 成立財    團 法人,並直接        參  與 該 財  團 法人的經
                           營 與管  理  , 乃  至於指   派 負責   人或  董監事    ,以實    質控  制所成立的財        團  法人,

                           則性  質 上已超出信託財產管           理 的 範 疇 , 非但    與信託法第       69  條的立法意     旨 未
                           合,且   身  為受託人的信託業,亦有              違 反銀行法或信託業法所規定的業務                   範

                           圍 之 虞  。 另 如  委 託人有保    留  指 示 權或指定投       票 權的  情形   ,而得透過      委  託人
                           直接對   該另   外成立的財      團 法人或其      他 公益  組織   進行  操  控  ,則此種型     態  的公

                           益信託實與 ,  甚  至類同於私益信託。故  控股  公司  無  異,除  該  類型的信託不應享受  違  背  公  共 利益的本  稅 質  外,  極  易  造成  弊
                                                           已
                                                         顯
                                                                                 法上的租
                           端
                                                                                                 ,
                                                                                          稅優惠
                           以
                           為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的一 免  假  公益信託之  名  行租  稅  規  避  之實。  其  若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僅係依信託行 團 法人或公益  團  體,在不  影響
                                                          捐助
                                                                 他
                                                        分
                                                                   財
                                                      部
                           公益信託的      設  立目的的    達 成下,且      委 託人實際未對       該  財  團 法人直接加以       控
                           制,則   仍 可享受    稅 法上的租     稅優惠    。

                           17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發展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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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方國輝,公益信託與現代福利社會之發展                ,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2  年  6  月,頁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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