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313

Chapter 13     不動產證券化之稅制     301




                           信託型    (  契約型  )   之特殊目的機構,亦未導入公司型之特殊目的機構。反觀
                           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則同時引進日本「資產流動化法」及美

                           國資產證券化實務所採行之特殊目的信託                       (SPT)   及特殊目的公司        (SPC)   等
                           二種特殊目的機構          (SPV)  ,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導管機制。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之規定,證券化係指受託機構依本條例之
                           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

                           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不動產證券化係將企業或金
                           融機構所持有之不動產物權予以規格化、單位化、細分化,並透過信託隔

                           離風險,加以增強信用,藉以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直接由資本市場籌集資
                           金之過程。我國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制定公布後,首宗不動產證券化案

                           例,在台灣工業銀行之規劃下,採取不動產資產信託架構,已由台北國際
                           商業銀行於      2004  年  5  月  5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其標的不動產則為

                           嘉 新 國際  股份   有限公司     名 下所有之嘉      新 國際   萬 國商業    大樓  。



                           貳、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



                           一、定義




                           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  所  謂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指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向

                           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                             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
                           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由於受託機構於向投資人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時,

                           即與投資人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契約關係,藉以向投資人                                吸收   資金,因
                           此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             當事   人為投資人與受託機構,其               中 投資人為      委 託



                            研究會,   1999  年,頁   8-9  。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