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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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2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稅制      285




                           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3  規定之處理方式:

                             1.   甲銀行身兼創始機構及服務機構,其保留之                    C  級受益證券及預估之服務

                                資產,皆屬於未放棄控制之保留權。故甲銀行移轉資產                            5,018,000,000  元

                                所獲取之對價中,符合出售條件者,僅收取現金                        4,830,000,000  元部分,
                                其餘未放棄控制之保留權利。
                             2.   甲銀行應在移轉日按各項出售資及保留權利間之相對公平價值,分攤移轉

                                資產原帳面價值。計算如下:

                                出售金融資之帳面價值            ( 調整後  ) =
                                移轉資產原      帳面  價值   ×

                                               出售資產之公平價值

                                                    利之
                                出售資產之公平價值          +  權                 價值
                                                    未放
                                                    制保留
                                                                        公平
                                                    棄控
                                                             4 , 830  ,  000  , 000
                                = 5,018,000,000  ×
                                                 ( 4 , 830  , 000  , 000  +  300  ,  000  , 000  +  14  , 000  , 000  )

                                = 4,711,691,291
                             3.   當期利益=出售金融資產之公平價值-出售金融資產之帳面價值                             ( 調整後  )



                           五、服務資產係服務機構因合約約定所產  = 4,830,000,000  - 4,711,691,291  = 118,308,709  生之估計未來收入高於其未來執行服

                               務所需成本之差額。金融資產之服務                  機構收取之服務費收入,通常包括契
                               約約定之服務費、滯延費等;提供之                  服務包括向債務人收取本金及利息、

                                                                 目。係屬提供勞務賺得收入之行為,
                               代收轉付稅捐、保險費及其他服務項
                               故應於勞務提供當期,始依法課徵營

                               時,即據其估列入列之金額予以課稅                  利事業所得稅,尚不宜於收入未實現
                                                                 。甲銀行應在移轉日按各項出售資產
                               及保留權利       (  排除服務資產    )   間之相對公平價值,分攤移轉資產原帳面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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