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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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契稅法制之現況







                      壹、課稅範圍及種類

                          依  契  稅條例第     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                   換  、 贈與  、分  割

                      或因   占 有而取得所有權者,           均 應  申報  繳納   契 稅。但在     開 徵土地增值稅區         域

                      之土地,免徵       契 稅。」    又 依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          謂 土地及其定著
                      物。不動產之出產物,             尚  未分  離  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所稱土地,係
                      指一定    範圍內    的地  球表   面,以及     表 面上   空 及地下。至於所         謂  定著物,則指

                      繼 續  密切  附著於土地,不         易移  動其所在,依        社  會交  易觀念認     為非土地的      構

                      成 部分,而有       獨 立的使用價值者,最主為房屋及其他各種建築物,屋                             頂尚
                      未 完  全 完 工之房屋,      已避風雨     ,可   達 經  濟 上使用目的者,         既  屬土地之定著
                      物。附著於土地而          性質   上固定   成  為土地的一部分者,如            柏油馬    路、高    速  公

                      路、   水井  、下   水 道、  排水溝    、 隧  道及地下道等,應          視  為土地的部分,而非

                                                      時或非
                                                   臨
                                                 係
                                        外,若
                                      此
                                               僅
                                                             密切
                                                                 附著於土地者,如建築房屋時
                      土地的定著物。
                                                                                     1  。區別土
                                                                 售票亭
                                                                       等則非定著物
                                                     臨
                                                        時會
                                                            場
                                                              、
                                                   用
                                               展覽
                        建的工
                      搭
                                 、活動房屋、
                               寮
                      地
                                                               ,除
                                                             此
                                                   契
                      土地增值稅區 與  定著物在課稅上  域 之土地,免徵  具  有重  大  實益。依  稅。因  契  稅條例第  開 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外, 2  條但  書  規定,在  開  徵
                      其他   任何  不動產之     移轉均    應課徵    契 稅。由於     我國大多     數土地    均已   課徵土地
                      增值稅,     故 其 移轉   時則不    再 課徵  契  稅。  又契   稅條例第      2  條  針 對不動產所有
                      權 移轉方式     之不同,而       將契  稅分為買賣、承典、交             換  、 贈與  、分   割 及 占  有
                      等六類。

                      1
                         施啟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          1994  年  9  月,頁  178-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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