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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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契稅法制之現況
壹、課稅範圍及種類
依 契 稅條例第 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 換 、 贈與 、分 割
或因 占 有而取得所有權者, 均 應 申報 繳納 契 稅。但在 開 徵土地增值稅區 域
之土地,免徵 契 稅。」 又 依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 謂 土地及其定著
物。不動產之出產物, 尚 未分 離 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所稱土地,係
指一定 範圍內 的地 球表 面,以及 表 面上 空 及地下。至於所 謂 定著物,則指
繼 續 密切 附著於土地,不 易移 動其所在,依 社 會交 易觀念認 為非土地的 構
成 部分,而有 獨 立的使用價值者,最主為房屋及其他各種建築物,屋 頂尚
未 完 全 完 工之房屋, 已避風雨 ,可 達 經 濟 上使用目的者, 既 屬土地之定著
物。附著於土地而 性質 上固定 成 為土地的一部分者,如 柏油馬 路、高 速 公
路、 水井 、下 水 道、 排水溝 、 隧 道及地下道等,應 視 為土地的部分,而非
時或非
臨
係
外,若
此
僅
密切
附著於土地者,如建築房屋時
土地的定著物。
1 。區別土
售票亭
等則非定著物
臨
時會
場
、
用
展覽
建的工
搭
、活動房屋、
寮
地
,除
此
契
土地增值稅區 與 定著物在課稅上 域 之土地,免徵 具 有重 大 實益。依 稅。因 契 稅條例第 開 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外, 2 條但 書 規定,在 開 徵
其他 任何 不動產之 移轉均 應課徵 契 稅。由於 我國大多 數土地 均已 課徵土地
增值稅, 故 其 移轉 時則不 再 課徵 契 稅。 又契 稅條例第 2 條 針 對不動產所有
權 移轉方式 之不同,而 將契 稅分為買賣、承典、交 換 、 贈與 、分 割 及 占 有
等六類。
1
施啟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 1994 年 9 月,頁 178-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