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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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二節  信託關係中的契稅課徵







                      壹、信託財產的形式移轉不課稅

                          因  我國  信託課稅法       制 係  採導  管理  論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不動產

                      在委託人、受託人之           間  的  移轉  ,通  常僅   為信託財產所有權人名義的變更,

                      不 發生   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變更的               效果   , 故 不課徵    契  稅。  惟  因 契  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六種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   時應課徵     契 稅的行為,為明         確 規  範 信託不
                      動產的形     式移轉    不課  契 稅,   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明定下列     4  種情形的土地

                      移轉  ,免課    契 稅,   即 為 基 於信託財產之形         式移轉    ,而  給 予免稅。


                      一、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

                          就  不動產信託而       言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               是將  不動產交      給 受託人

                      管理,信託      成  立時,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必須  由委託人     移轉給    受託人。     故  不

                      動產之所有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受託人,但受託人並未因  益,受託人  僅  為該不動產的名義所有權人。在自益信託,  此享  有不動產的 當  信託關
                        濟利
                      經
                      係
                             時,該不動產應
                                               還委託人,
                                                                   成
                                                                      立時,不課徵
                        結束
                                                                                          條之
                                                                       產及
                                                                     遺
                      實
                        質
                                                                                           4
                                                                                    3
                                                                                      條之
                          1
                                         為委託人對受益人的
                                                             贈與
                      1  第  課稅原則並無 項規定,  已視  疑  義。  返 反  之,在他益信託,依  故  於信託  ; 另 依所得稅法第  贈與  稅法第  契  稅,  5  符合 第
                      1  項規定,該不動產         發生   的收益    是歸入   受益人的所得課稅,            故 在他益信託
                      成 立時,該土地的實          質  所有權人     已 由委託人變更為受益人,理               論  上,該土
                      地不   論 名義所有權人或實          質 所有權人     均已   變更,應     已構成    不動產    移轉  課徵
                      契 稅的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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