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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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二節 信託關係中的契稅課徵
壹、信託財產的形式移轉不課稅
因 我國 信託課稅法 制 係 採導 管理 論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不動產
在委託人、受託人之 間 的 移轉 ,通 常僅 為信託財產所有權人名義的變更,
不 發生 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變更的 效果 , 故 不課徵 契 稅。 惟 因 契 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六種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 時應課徵 契 稅的行為,為明 確 規 範 信託不
動產的形 式移轉 不課 契 稅, 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明定下列 4 種情形的土地
移轉 ,免課 契 稅, 即 為 基 於信託財產之形 式移轉 ,而 給 予免稅。
一、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
就 不動產信託而 言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 是將 不動產交 給 受託人
管理,信託 成 立時,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必須 由委託人 移轉給 受託人。 故 不
動產之所有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受託人,但受託人並未因 益,受託人 僅 為該不動產的名義所有權人。在自益信託, 此享 有不動產的 當 信託關
濟利
經
係
時,該不動產應
還委託人,
成
立時,不課徵
結束
條之
產及
遺
實
質
4
3
條之
1
為委託人對受益人的
贈與
1 第 課稅原則並無 項規定, 已視 疑 義。 返 反 之,在他益信託,依 故 於信託 ; 另 依所得稅法第 贈與 稅法第 契 稅, 5 符合 第
1 項規定,該不動產 發生 的收益 是歸入 受益人的所得課稅, 故 在他益信託
成 立時,該土地的實 質 所有權人 已 由委託人變更為受益人,理 論 上,該土
地不 論 名義所有權人或實 質 所有權人 均已 變更,應 已構成 不動產 移轉 課徵
契 稅的要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