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260

248     信託課稅實務




                      託人  移轉   予委託人,免課        契 稅。
                          該款規定係       配合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1  款所為的規定,在信託         成 立

                      時委託人     將  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給    受託人,並未課徵          契  稅,  故  在信託行為因
                      不 成  立、無   效  、 解  除或  撤銷  ,受託人     將  土地所有權      返  還登記   給 委託人,     也

                      無 須  課徵  契  稅,若依    吾  人的建   議  ,於他益信託       成  立時對受益人課徵          契 稅,
                      則  當 信託行為因不        成 立、無    效 、  解  除或  撤銷   時,應退還受益人繳納之              契

                      稅。


                      四、自益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移轉與委託人

                          當  信託關係     消滅  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應

                      依信託    契約  的規定    決 定其   歸 屬,在自益信託時受託人              將 不動產    返  還登記委
                      託人,    此 種信託財產的        移轉  , 僅  係不動產由名義所有權人,               回復   登記  返  還

                      實際所有權人,不動產所有權並無實                   質 的 移轉   , 故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信託       契約   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                           消滅

                      時,不動產由受託人           移轉給    受益人,免課        契 稅。在他益信託,信託關係               消
                      滅 時,不動產所有權          將移轉給     非委託人的受益人,依             契 稅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  屬權  利  人時,以該  歸  屬權  利  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  本旨移轉  不動產  契  稅, 與 委託人以外 他益信託
                        歸
                                                                                   故
                      之
                      關係
                                                        ,在他益信託
                      務人,課徵  消滅  時,屬信託財產之不動產 契 稅。若依  吾  人的建  議  移轉給  受益人時,應以受益人為納稅義  成 立時  即 對受益人課徵  契
                      稅,則信託關係         滅  時,受託人     將  不動產    移轉給   受益人,     即  免  再 對受益人課
                      徵 契 稅。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