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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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信託課稅實務
託人 移轉 予委託人,免課 契 稅。
該款規定係 配合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1 款所為的規定,在信託 成 立
時委託人 將 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給 受託人,並未課徵 契 稅, 故 在信託行為因
不 成 立、無 效 、 解 除或 撤銷 ,受託人 將 土地所有權 返 還登記 給 委託人, 也
無 須 課徵 契 稅,若依 吾 人的建 議 ,於他益信託 成 立時對受益人課徵 契 稅,
則 當 信託行為因不 成 立、無 效 、 解 除或 撤銷 時,應退還受益人繳納之 契
稅。
四、自益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移轉與委託人
當 信託關係 消滅 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應
依信託 契約 的規定 決 定其 歸 屬,在自益信託時受託人 將 不動產 返 還登記委
託人, 此 種信託財產的 移轉 , 僅 係不動產由名義所有權人, 回復 登記 返 還
實際所有權人,不動產所有權並無實 質 的 移轉 , 故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信託 契約 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 消滅
時,不動產由受託人 移轉給 受益人,免課 契 稅。在他益信託,信託關係 消
滅 時,不動產所有權 將移轉給 非委託人的受益人,依 契 稅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 屬權 利 人時,以該 歸 屬權 利 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 本旨移轉 不動產 契 稅, 與 委託人以外 他益信託
歸
故
之
關係
,在他益信託
務人,課徵 消滅 時,屬信託財產之不動產 契 稅。若依 吾 人的建 議 移轉給 受益人時,應以受益人為納稅義 成 立時 即 對受益人課徵 契
稅,則信託關係 滅 時,受託人 將 不動產 移轉給 受益人, 即 免 再 對受益人課
徵 契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