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261

Chapter 10     信託與契稅   249




                           貳、受託人移轉不動產給歸屬權利人



                               固 然契   稅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因信託行為        成 立,委託人       與 受
                           託人  間  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  不課徵    契  稅,並未區分自益信託            與 他益信託一       律

                           免課,但    就 他益信託而       言 ,依  契 稅條例第      7  條之   1  第規定,受託人依信託
                           本旨  , 移轉   信託財產    給 委託人以外之        歸 屬權   利 人時,課徵      契 稅。

                               觀諸契    稅條例第     7  條之  1  及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的規定,   雖然與   土地稅
                           法第   5  條之  2  及第  28  條之  3  的規定  相符合   ,但  卻 形 成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

                           的他益信託,其        贈與   稅 與契   稅的課稅時點不一          致  。 亦即  在 贈與   稅 與契   稅之
                           課徵上,所      認  定的經   濟利  益  移轉  時點不一     致  ,在理   論  上有不一     致 的  瑕疵  。
                                                                                     5
                           或許土地稅法係        基 於不動產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                 生效  的要   件  ,且信託係以
                           信託財產的土地        移轉給    受託人為     特  別 成 立要   件 ,  故將  課稅的時點      延後   至信

                           託 利 益實現時,但        卻違反   信託於所得       發生  時的課稅原則,形          成  信託稅    制 的
                           在不同稅法上的         矛盾   。  吾  人以為,    就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他益信託而

                           言 ,在立法     論  上,應有二種處理         模式   。一則可     認  為委託人    將 不動產    移轉給
                                    成  立他益信託時,形同委託人對受益人的  契  稅,而使信託課稅的原則,在各項稅法  贈與  ,應依  契  稅條例第  間具  有
                           受託人以
                             條的規定對受益人課徵
                           7
                           理

                                                 未實際
                                                                   益,應
                           益信託時,因受益人 論  之一  貫性  。二則,  尚  似亦  可  認  為委託人  利  將  不動產  將贈與  移轉給  稅之課稅時點, 受託人以  成  立他 延
                                                        享
                                                          有信託
                           後 至信託   利 益實現時     始 課徵,以求理        論 之一   致性  。







                           5
                              民法第  758  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