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250
238 信託課稅實務
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 第 2 項 ) 」
二、稅率結構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1.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
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
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 房屋同時作
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 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表一:房屋稅之稅率結構
法定稅率 現行
項目
徵收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1.2% 2% 1.2%
營業用 3% 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
非住家用 2%
所及人民團體等 2.5% 1.5%
或 1.5%
非營業用
肆、公益信託房屋稅的減免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私有房屋,直接供辦理
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