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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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房屋稅制之現況







                      壹、課稅範圍及稅基

                          依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

                      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稱房屋,指固定於

                      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至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
                      建築物,則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
                      用價值者      ( 房屋稅條例第      2  條 ) 。




                      貳、納稅義務人


                          依房屋稅條例第          4  條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





                      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至於共有人代繳之房屋
                      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二、現住人或使用人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不推定繳納人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
                      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                   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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