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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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我國房屋稅制之現況
壹、課稅範圍及稅基
依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
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稱房屋,指固定於
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至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
建築物,則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
用價值者 ( 房屋稅條例第 2 條 ) 。
貳、納稅義務人
依房屋稅條例第 4 條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
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至於共有人代繳之房屋
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二、現住人或使用人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不推定繳納人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
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 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