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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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9     信託與房屋稅   237




                           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三、起造人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

                           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
                           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四、受託人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
                           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參、稅額的計算



                               應繳房屋稅=房屋現值×適用稅率

                               房屋現值=評定單價×面積×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 1-每年折舊率
                                          ×年數   )


                           一、房屋標準價格  依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同條例第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之: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  2.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   (  市 )   政府公告

                           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
                           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第  1

                           項 )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                  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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