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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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9 信託與房屋稅 237
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三、起造人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
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
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四、受託人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
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參、稅額的計算
應繳房屋稅=房屋現值×適用稅率
房屋現值=評定單價×面積×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 1-每年折舊率
×年數 )
一、房屋標準價格 依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同條例第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之: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 2.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 ( 市 ) 政府公告
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
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第 1
項 )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 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