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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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信託制度 7
釋 上可自由處分其受益權,例如可將自益信託變 更 為他益信託或轉 讓 受益
權;而他益信託之委託人, 則 除信託行為另有保 留 或經受益人 同 意者外,
原 則 上不得變 更 受益人或 終止 其信託, 亦 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 信託法第
3 條 ) 。又公益信託即為他益信託之 典型 ,除其成立係以 慈善 、文 化 、 學
術 、 技藝 、 宗教 、 祭祀 或其他以公 共 利益為目的外 ( 信託法第 69 條 ) ,其受
益人應為不特定之 多數 人。
參、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
信託依其是 否 可 集 合投資 大眾 的財產,而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可 區
分為 集團 信託與 個 別信託 ( 個 人信託 ) 。所謂 個 別信託,是指受託人就 各個
委託人所分別信託的特定財產,分別 予 以管理或處分的信託;所稱 集團 信
託,是指受託人受 多數 委託人的信託,而 集 合投資 大眾 的信託資金,依特
定目的而 統籌 運用的信託。至於商事信託 ( 商業信託 ) 通常 因其受益人為 多
數 人,本質上係運用信託架構以 集 合 多數 投資人的資金,而交由受託人 負
集團 性的特點。 舉 例而言,信託業法第 多數 人及信託財產為金錢等 8 條第 1 項及第
亦 具有
責 管理,故
條所規定之
信託基金,因具備受益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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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堪 稱為
基本要素,
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用,乃指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之資金,依信託 最典型 的 集團 信託。又例如信託業法第 28 條所規定之信
契約約定,委託人 同 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
用,並由信託業就 相同營 運 範圍 或方法的信託資金設 置集 合管理運用 帳
戶 , 予 以 集 合管理運用 ( 信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 ;
至於受益人 則 依其 持 有 集 合管理運用 帳戶 信託受益權之 比 例,而 享 有及行
使信託受益權 ( 信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條 ) ,
故具有 準集團 信託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