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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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信託制度   7




                           釋 上可自由處分其受益權,例如可將自益信託變                         更 為他益信託或轉         讓  受益
                           權;而他益信託之委託人,               則 除信託行為另有保          留 或經受益人       同 意者外,

                           原 則 上不得變     更 受益人或     終止  其信託,     亦 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  信託法第
                           3  條 )  。又公益信託即為他益信託之              典型   ,除其成立係以         慈善   、文  化  、 學

                           術 、 技藝   、 宗教  、  祭祀  或其他以公      共  利益為目的外        (  信託法第   69  條  )  ,其受
                           益人應為不特定之         多數   人。



                           參、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



                               信託依其是      否  可 集  合投資   大眾   的財產,而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可                    區

                           分為  集團   信託與   個  別信託    (  個 人信託  ) 。所謂   個 別信託,是指受託人就             各個
                           委託人所分別信託的特定財產,分別                    予 以管理或處分的信託;所稱               集團   信

                           託,是指受託人受          多數  委託人的信託,而          集  合投資   大眾   的信託資金,依特
                           定目的而    統籌   運用的信託。至於商事信託                (  商業信託  )   通常  因其受益人為      多

                           數 人,本質上係運用信託架構以                集  合 多數  投資人的資金,而交由受託人                 負
                                            集團   性的特點。      舉 例而言,信託業法第  多數  人及信託財產為金錢等  8  條第  1  項及第
                                      亦 具有
                           責 管理,故
                              條所規定之
                                             信託基金,因具備受益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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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
                                      堪 稱為
                           基本要素,
                           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用,乃指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之資金,依信託  最典型  的 集團  信託。又例如信託業法第  28  條所規定之信
                           契約約定,委託人          同  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

                           用,並由信託業就          相同營    運  範圍  或方法的信託資金設            置集   合管理運用       帳
                           戶 , 予 以 集 合管理運用        (  信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 ;

                           至於受益人      則  依其  持  有 集 合管理運用      帳戶  信託受益權之        比 例,而    享  有及行
                           使信託受益權        (  信託資金  集 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條 ) ,

                           故具有   準集團    信託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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