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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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二節 信託的種類
壹、契約信託、遺囑信託與宣言信託
依信託法第 2 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
為之。」故信託依其設定行為的方式,可分為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契約
信託係指信託契約的設定,是依委託人與受託人 間 意思表示的合意成立信
託關係;遺囑信託係指信託的設定依委託人所立的遺囑生效 時 成立信託關
係。至該條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係指信託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為
增 進公 共 利益,得經 決議 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 邀 公 眾加 入為
委託人。」該項規定即所謂的宣言信託,該 類 信託是委託人將自己的特定
財產指定為信託財產,並對外公 開 宣言自己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而為特定
公益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貳、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
信託依信託利益是 否歸屬 於委託人本身,可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
託。 亦 即委託人係為自己之利益而設定信託, 致 使信託利益 歸屬 於委託人
本身者,稱為自益信託; 歸屬 於第三人者,稱為他益信託。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 反 之,委託人係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設定信託, 區 別的 致
使信託利益
實
差異
。例如就信託之
;而他益
(
1
益信託之委託人或其
為之
(
信託之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益,主要為二者在於信託之效力其所 繼承 人得 隨時終止 信託 則 必須與受益人 信託法第 63 條第 終止 項 ) 而言,自 信託法
共同
第 64 條第 1 項 ) 。又就受益人或信託目的之變 更 而 論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