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14

2    信託課稅實務





                                  第一節  信託的意義、架構及成立







                      壹、信託的意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的所有權,交付給具專業管理能力的受託人管

                      理、處分或運用,並由受託人依契約                    約定、遺囑內容或宣言內容,對信託

                      財產進行管理、處分或運用,再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所生的收益,依
                      信託契約、遺囑內容或宣言內容交付給指定的受益人。
                          以投資理財的觀點,信託乃財產所有權人不再管理財產,而將財產交

                      由具有公信力的信託業者              (  如銀行  )   或專業人士    (  如律師或會計師      )   管理。故

                      財產的所有權人即不用投注心力於財產的管理,而藉由投資理財的專家管
                      理,以發揮專業分工及規模經濟的效益。



                      貳、信託的架構  就契約信託而言,信託關係的成立,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






                      約,並由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依契約的約定管理、處分或
                      運用信託財產,受託人並應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及其產

                      生的孳息或利益交付給受益人。因此,信託關係之成立,在法律主體方
                      面,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三位一體關係;在法律客體方面,

                      必須有信託財產。此外,信託行為尚可指定及設立信託監察人,以監督受
                      託人的行為。茲整理信託關係的架構如下圖所示,以供參考。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