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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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前,原信用狀條
款 (或含有先前已接受之修改書之信用狀) 對受益人而言仍屬有效。
受益人對於修改書之接受或拒絕應予知會,若受益人怠於知會,則
符合該信用狀及尚待接受之任何修改書之提示,將視為受益人接受
該修改書之知會,自此刻起,該信用狀即予修改。」
據此,貴公司接受 L/C 修改書與否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接受之修改書,皆正式向通知銀行表示「接
受」或「不接受」。
2. 若未依上述方式向通知銀行表態,可以在押匯時,提示合乎修改
書之押匯文件表示「接受」。或提示原來之 L/C 之押匯文件押
匯,表示「不接受」。
二、貴公司辦理出口押匯時,有上述之一情況時,提示之 L/C 依下列方
式辦理。
1. 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接受修改書,皆正式向通知銀行作「接受」或
「不接受」之意思表示時,則僅提供「接受」之信用狀修改書及
正本押匯。
2. 若貴公司未依上述方式向通知銀行表態接受與否,則僅將貴公司
接受之修改書 (含先前曾接受之修改書) 及正本,連同押匯單據一
併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