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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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狀之金額分別以不同幣別表示,並無違反信用狀統一慣例中金額之
                            規定。

                         B. 再根據信用狀統一慣例中,就有關之貨運單據與金額之規定:
                           (1) 商業發票方面,信用統一慣例第 18 條 b 項規定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得
                               接受所簽發金額超過信用狀所許金額之商業發票,且其決定將拘

                               束所有各方,但以所論及之銀行並未超逾信用狀所許之金額為兌
                               付或讓購者為條件。」

                               亦即只要信用狀受益人所提示之商業發票金額,並未超過信用狀
                               所許金額,那麼有權依信用狀為付款、承擔延期付款、承兌或讓

                               購之銀行,將接受上開之發票,亦即銀行將接受受益人提示之商
                               業發票,而與幣別種類無關。

                           (2) 保險單據方面: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28 條 f 項 i 款規定
                               「保險單據須表明保險金額且與信用狀同一貨幣」所以本題之信

                               用狀中,若要求保險單據時,只要投保金額與信用狀以同一種幣

                               別表示即可。亦即保險單將分別以美元及歐元不同之二種幣別投
                               保即可。

                               綜此本題之信用狀金額分別以美元及歐元兩種幣別表示,但與信
                               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並無違反,銀行當無拒絕接受押匯之理

                               由。故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商) 當亦可比照一般正常之押匯作業程
                               序,製作有關之押匯單據,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

                       (二)  至於有關單據之製作原則上應依據信用狀所要求之單據來製作,如
                            本題信用狀無特別規定或要求時,根據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28 條

                            f 項之規定,保險單必須以與信用狀同一貨幣表示,則保險單,必須
                            分成二套,即分別以美元及歐元來表示。再者銀行在實務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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