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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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71






                             表一  廠商所開 L/C 之修改內容

                                                                                   單位:組,美元
                               內容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備註
                               合約          A    10,000     20   200,000
                                           B     5,000     10    50,000   250,000
                               L/C         A     5,000     10    50,000            A、B 二項數量
                                           B    10,000     20   200,000   250,000   單價皆誤植。
                               修改 (一)      A     5,000     20                      數 量 未 更 正 、
                                           B    10,000     10                      單價更正。
                               修改 (二)      A    10,000     10                      數 量 更 正 、 單
                                           B     5,000     20                      價誤植。
                               修改 (三)      A    10,000     20                      正確
                                           B     5,000     10





                             一、依據 UCP600 第 10 條 a 項規定:「除第 38 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
                                  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

                                  消。」在實務上,信用狀為國際貿易之最普遍付款工具。一般來
                                  說,開狀申請人申請開發信用狀後,除非有特殊原因經受益人、開

                                  狀銀行或保兌銀行等關係人等同意,否則便不得修改或取消,對以
                                  信用狀交易之關係人較有保障,交易得順利進行。以信用狀為付款

                                  方式之交易,信用狀之修改,由申請人  (進口商)  提出的,亦有由受
                                  益人  (出口商)  要求的,但以受益人要求後經由開狀申請人向開狀銀

                                  行提出修改的 (如本題) 為最多。
                                  依據上述 UCP600 之規定,信用狀之修改需經信用狀關係人  (開狀申

                                  請 人 、 開 狀 銀 行 、 保 兌 銀 行 、 受 益 人 )  全 體 同 意 , 該 修 改 書

                                  (AMEND)  才發生效力。而受益人究竟如何向通知銀行表示願意接受
                                  修改書,同時開狀銀行亦應知悉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書等內容。
                                  UCP600 第 10 條 C 項: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