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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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狀銀行以即期方式付款。因此,若無其他不利於賣方或對於賣方窒
礙難行的條款時,出口商當然可以接受。
二、依據本題另一條款之規定原義為:「受益人須提示 90 天到期之英磅
匯票,表明押匯時美金對英鎊的匯率為 USD1=£0.6288 並由該信用
狀之受益人簽署,其目的作為轉融資 (REFINANCING PURPOSE) 之
用」。其用意很明顯,係應轉融資之用。此種方式與國內進口遠期
信用狀到單時轉貸新台幣之作法頗為類似,蓋信用狀似以美金開
出,但因開狀銀行本身可能國內資金 (正如新台幣) 充裕時,為消化
國內多餘之閒置資金,故要求洽請客戶改貸國內貨幣而不再以外幣
融資,達到以進口方式來增加貸放本國資金之目的。此外,若當本
國貨幣 (如新台幣或在英國之英鎊) 對外幣 (如美元) 有貶值趨勢時,
進口外幣融資對進口商 (借款人) 而言於到期償還時,由於貨幣的貶
值可能遭受匯率變動損失之虞,因此向銀行改以本國貨幣借款時,
則可避免遭受匯率貶值的損失。因此,類如本題所述情況,開狀銀
行之所以此方式來開信用狀,有可能如上所述為消化開狀銀行多餘
之國內閒置資金或減少英鎊對美元貶值之匯率損失,然不論如何,
均對受益人使用信用狀之權益毫無影響。受益人於押匯時,只要另
行 簽 發 一 份 英 鎊 金 額 的 匯 票 , 而 匯 票 上 註 明 為 AT 90 DAYS
SIGHT,同時註明美元對英鎊的匯率 USD1=£0.6288 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