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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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75


















                                  本公司於報價時,將其中部分 Item 以美元報價,另其餘 Item 則以歐

                             元報價  (本公司預測歐元兌新台幣可能會升值及新台幣對歐元可能貶
                             值),原希望買方分別開出二張信用狀,可是接到信用狀時,卻只有一

                             張,而在信用狀中,卻分別標示出美元及歐元二種幣別,其信用狀中標
                             示為“We  hereby  issued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in

                             your favour Credit No.××××currency/ amount for USD 12,500.00 and €
                             9,293.78”。

                             請問:
                             一、該信用狀中標示不同之二種幣別,本公司可否向押匯銀行辦理押

                                  匯?

                             二、若銀行可以接受押匯,那麼押匯單據應如何製作?




                             (一)

                                A.  根據信用狀統一慣例中對於金額及數量之解釋如 UCP600 第 30 條之
                                  規定「“約” (about) 或“大概” (approximately) 等用語,用於有關信用

                                  狀金額或信用狀所載之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數
                                  量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解釋外,對於信用狀金額它係以

                                  何種幣別表示,或以何種幣別開發並無特別規定或解釋。因此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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