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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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67






                                  口,外匯銀行為了推展業務,不附匯票之延付信用狀都比照一般信
                                  用狀押匯方式予以資金融通,在出口商之押匯額度內予以墊付押匯

                                  款,並酌收押匯息,俟開狀銀行付款後,予於沖還墊付之款項。
                             二、信用狀係進口商請求當地銀行開立一種保證文書,授權出口商所在

                                  地另一銀行通知出口商,在合乎信用狀規定之條件下保證付款、承
                                  兌或讓購出口商提示之單據。簡言之,就是開狀銀行附條件保證付

                                  款的書面承諾。又 UCP600 第 7 條 a 項第 3 款之規定:「由指定銀行
                                  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雖已承擔延期付

                                  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據此,只要出口商提出合乎 L/C
                                  所規定之貨運單據,縱然進口商不付款,開狀銀行亦得擔當付款之

                                  確定責任。

                             三、依銀行公會 94.08.04 全授字 1934 號字函頒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一文對出口押匯之定義闡述如後:
                                  所稱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

                                  取之信用狀款項,由會員  (金融機構)  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

                                  下之押匯單據讓與會員  (金融機構)  供作擔保,委託會員  (金融機構)
                                  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亦即:

                                  出口押匯為墊款之性質,在國外貨款尚未收取前需要資金周轉,乃

                                  持信用狀連同貨運單據向銀行申請墊款,以有價值之物  (貨運單據等)
                                  為擔保,並委託押匯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代收貨款,以供清償墊

                                  款。而押匯銀行在墊款時,從中收取出口押匯利息及貼現息。
                                  出口押匯所提示之匯票為出口信用狀項下之貨運單據及其跟單匯

                                  票,而非光票,故銀行所重視者應為押匯單據,而非匯票本身;匯
                                  票僅為一清算之工具而已,且目前信用狀之使用方式更有不使用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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