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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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就契約的基本事項達成合意後,即使其他的契約細節尚在討論中,
訂購人為了節省時間,可能會要求承包商馬上開工,而給予承包商
意向書 (Letter of Intent),以作為對承包商在未締結正式契約前開始
工作的保證。因此「意向書」就是契約的基本事項經當事人合意後
的確認,主要是以書信 (經收信人副署後再寄回給寄信人) 或備忘錄
(Memorandum) 的形式作成,其內容已雛具契約成立要件,但是否視
為契約,法律上仍有不同見解,當事人宜多加注意。
因此就本題而言,買方以「Letter of Intent」寄交賣方,同時於其意
向書上列明有產品規格、數量、價格等各項條件,意謂買方有意購
買此種產品,俟賣方合意確認副署後,寄回給買方,此筆交易即可
確認,但買方以寄送「Letter of Intent」之方式,據以推知「賣方須
在確認副署後開出 2% Performance Bond」之附加條件,賣方是否同
意。
二、就本題所列明「We hereby confirm,……」之意義為「買方茲此確
認,買方準備願意購買下列產品,並負責充分合作,在同意接受所
提之購買價格後,若有違約願接受制裁」。此即向賣方保證會以意
向書下列條件向賣方購買其產品,若有違反時願接受處罰,俾使賣
方安心。
三、在「意向書」下,買方將來會開出信用狀,但買方又恐因賣方無法
履行交貨如為原料時,將會造成產銷失序,導致損失之發生。因此
另要求賣方亦須開出 2% Performance Bond 之保證文件,以作為賣方
履約的承諾,此種交易一般常見於中東地區之交易,依據該交易條
件,賣方只要求接到買方所開來之信用狀後,向其往來銀行申請開
發信用狀金額的 2%履約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
四、隨文檢附意向書 (Letter of Intent) 乙份,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