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78

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就契約的基本事項達成合意後,即使其他的契約細節尚在討論中,
                           訂購人為了節省時間,可能會要求承包商馬上開工,而給予承包商

                           意向書  (Letter  of  Intent),以作為對承包商在未締結正式契約前開始
                           工作的保證。因此「意向書」就是契約的基本事項經當事人合意後

                           的確認,主要是以書信  (經收信人副署後再寄回給寄信人)  或備忘錄
                           (Memorandum)  的形式作成,其內容已雛具契約成立要件,但是否視

                           為契約,法律上仍有不同見解,當事人宜多加注意。
                           因此就本題而言,買方以「Letter  of  Intent」寄交賣方,同時於其意

                           向書上列明有產品規格、數量、價格等各項條件,意謂買方有意購
                           買此種產品,俟賣方合意確認副署後,寄回給買方,此筆交易即可

                           確認,但買方以寄送「Letter  of  Intent」之方式,據以推知「賣方須

                           在確認副署後開出 2% Performance  Bond」之附加條件,賣方是否同
                           意。
                       二、就本題所列明「We  hereby  confirm,……」之意義為「買方茲此確

                           認,買方準備願意購買下列產品,並負責充分合作,在同意接受所

                           提之購買價格後,若有違約願接受制裁」。此即向賣方保證會以意
                           向書下列條件向賣方購買其產品,若有違反時願接受處罰,俾使賣
                           方安心。

                       三、在「意向書」下,買方將來會開出信用狀,但買方又恐因賣方無法

                           履行交貨如為原料時,將會造成產銷失序,導致損失之發生。因此
                           另要求賣方亦須開出 2% Performance Bond 之保證文件,以作為賣方

                           履約的承諾,此種交易一般常見於中東地區之交易,依據該交易條
                           件,賣方只要求接到買方所開來之信用狀後,向其往來銀行申請開

                           發信用狀金額的 2%履約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
                       四、隨文檢附意向書 (Letter of Intent) 乙份,以供參考。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