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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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隨附單據之保證函有所不同,故稱為跟單保證函  (Documentary  Letter  of
                       Guarantee)。

                           其次跟單銀行保證函與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L/C) 性質時有不相
                       同之處,茲分述於下:

                            1.  跟單保證函所隨附之單據不能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僅係供出口
                              商於發貨以後檢附相關單據,向開發保證函之銀行提示,證明賣

                              方以履行契約之事實,據以作為開發保證函之銀行必須履行保證
                              付款之義務。而跟單信用狀則出口商於發貨以後,可以提示相關

                              單據向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或其他依據信用狀條款所為之付款
                              承兌等之請求。

                            2.  跟單保證函之開證銀行係基於買、賣雙方所訂契約而開發。而跟

                              單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係接受開狀申請人之委託而開發,在本質
                              上與買賣契約或其他契約無關係屬分立之交易行為,因此信用狀
                              不受該等契約之約束。(可從 UCP600 第 4 及第 5 條規定得知)。

                            3.  跟單保證函之開發可不受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約束,因此銀行可依

                              客戶之要求來開發,基本上,銀行所保證之標的,乃賣方是否履
                              行交貨之行為,一切當事人所處理者為貨物。而跟單信用狀必須

                              依據國際商會所訂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來開發 (信用狀統一
                              慣  例  第  1 條  規  定  ),一切當事人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貨物。

                              (UCP600 第 5 條規定甚明)。
                               綜合上述說明,顯見跟單保證函與跟單信用狀本質上差異頗大,

                               因此跟單保證函是不能替代跟單信用狀的。
                               至於跟單保證函之格式,因其保證函之簽發係基於買、賣雙方之

                               契約,國際貿易契約之訂定又因交易、付款等不同方式而不同,
                               目前尚無一標準或固定化格式。本題之交易對手國為希臘,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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