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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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隨附單據之保證函有所不同,故稱為跟單保證函 (Documentary Letter of
Guarantee)。
其次跟單銀行保證函與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L/C) 性質時有不相
同之處,茲分述於下:
1. 跟單保證函所隨附之單據不能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僅係供出口
商於發貨以後檢附相關單據,向開發保證函之銀行提示,證明賣
方以履行契約之事實,據以作為開發保證函之銀行必須履行保證
付款之義務。而跟單信用狀則出口商於發貨以後,可以提示相關
單據向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或其他依據信用狀條款所為之付款
承兌等之請求。
2. 跟單保證函之開證銀行係基於買、賣雙方所訂契約而開發。而跟
單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係接受開狀申請人之委託而開發,在本質
上與買賣契約或其他契約無關係屬分立之交易行為,因此信用狀
不受該等契約之約束。(可從 UCP600 第 4 及第 5 條規定得知)。
3. 跟單保證函之開發可不受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約束,因此銀行可依
客戶之要求來開發,基本上,銀行所保證之標的,乃賣方是否履
行交貨之行為,一切當事人所處理者為貨物。而跟單信用狀必須
依據國際商會所訂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來開發 (信用狀統一
慣 例 第 1 條 規 定 ),一切當事人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貨物。
(UCP600 第 5 條規定甚明)。
綜合上述說明,顯見跟單保證函與跟單信用狀本質上差異頗大,
因此跟單保證函是不能替代跟單信用狀的。
至於跟單保證函之格式,因其保證函之簽發係基於買、賣雙方之
契約,國際貿易契約之訂定又因交易、付款等不同方式而不同,
目前尚無一標準或固定化格式。本題之交易對手國為希臘,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