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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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票者。
                            銀行辦理出口押匯應取得概括性取償權,即匯票及貨運單據未獲付

                            款時,出口商仍應負清償責任;銀行基於出口押匯總值權書  (Latter
                            of Hypothecation) 及押匯申請書之契約關係,得請求出口商償還所欠

                            之融資及其利息。
                       四、出口押匯出口商雖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貨運單據,依 L/C 規定開

                           狀銀行承諾付款,仍然有下列原因,開狀銀行不付款。
                            1. 信用狀偽造或經變造

                              歹徒偽造、變造信用狀,詐騙案件時有所聞,且手法高超,不易
                              辨識,押匯銀行失察接受押匯,俟貨運單據寄達開狀行始被發

                              現,被偽造或變造信用狀之銀行當然不會付款。
                            2. 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係偽造

                              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34 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之真偽不負責任,但如
                              出口商未實際裝運貨物,或以其他廢物包裝,然後偽造信用狀上

                              規定之單據押匯,此時,開狀銀行極可能尋找各種理由予以拒

                              付,而影響到墊款之收回。
                            3. 單據不符信用狀條款

                              信用狀交易是單據交易,如果提示的單據不符合信用狀條款,開
                              狀銀行當然得予以拒付,而出口押匯單據雖經詳細審核,但往往

                              仍有疏漏而不自知,非至國外通知拒付無法發現。此外,單據之
                              不符合信用狀要求,有時係因開狀銀行對信用狀條款解釋不同所

                              致。
                            4. 開狀銀行之信用不佳

                              原則上,開狀銀行在信用狀開發之後,即應獨自對信用狀負責,
                              不能以單據以外之理由拒絕付款,然而有些信用不佳之開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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