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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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81






                                  熟知,則更可滿足其對信用狀受益人之履約義務。然而,受益人往
                                  往因下列原因:


                             一、對開狀銀行之財力、信用之懷疑。


                             (一)開狀銀行信用不佳:原則上,開狀銀行在信用狀開發之後,即應
                                    獨自對信用狀負責,不能以單據以外之其他理由拒絕付款,然而

                                    有些信用不佳之開狀銀行在開狀申請人無意或無力付款時,即不
                                    顧信譽對單據吹毛求疵,尋找無關緊要理由予以拒付,故在接受

                                    該等信用狀時應考慮開狀銀行之信用,調查其有無不良紀錄。
                             (二)開狀銀行破產倒閉:在國外時常有銀行倒閉之報導,在信用狀有

                                    效期間內,如遇國外開狀銀行信用狀況惡化,宣佈破產倒閉,則

                                    無異失去信用狀之保障,故對於規模較小、信用評等較差之銀行
                                    或財務公司所開之信用狀不宜接受。


                             二、開狀地或付款地之國家風險 (Country Risk):


                             (一)外匯短缺:有些開發中國家實施嚴格外匯管制,政府視情形干預
                                    外匯措施,有時甚至命令銀行終止支付外匯,以紓解外匯短缺困

                                    難,而開狀地或付款地政府如以外匯短缺為由,不予撥付外匯,
                                    則信用狀無法獲得保障。

                             (二)政治不安定:某些國家社會混亂、政情不穩,隨時有發生革命或
                                    政變之可能,一旦政府以行政命令或凍結資產等方式中止付款,

                                    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無法兌現保證付款條款。
                                    故對此等國家風險評等不佳之地區所開來之信用狀應予慎重考慮

                                    國 家 風 險 評 等 可 參 閱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Country  Credit
                                    Ratings,該刊物每年 3 月及 9 月月刊皆有刊登。(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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