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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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三、銀行收歸國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由,導致銀行營業中
斷,使開狀無法履行其確定義務。
為避免遭受無法收到 L/C 款項的風險,進口商應出口商之要求,從
而請求其開狀銀行委請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 (Confirm)。
依 UCP600 第 2 條
保兌
意指保兌銀行於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亦對符合之提示為兌
付或讓購之確定承諾。
據此,保兌銀行依 L/C 上之要求加以保兌之後,負有與開狀銀行相
同之責任,受益人在提示符合 L/C 規定之押匯文件時。萬一開狀銀行不
履行債務,可轉向保兌銀行請求履行兌付之責任等於是增加了一層之保
障。
貳、接受保兌信用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信用狀是否為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之銀行附加之保兌:依 UCP600
第 2 條規定「保兌銀行,意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
加以保兌之銀行。」
保兌銀行為非可恣意為之保兌須經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始得辦理,
否則保兌銀行將自負風險,據此,出口商如欲取得保兌信用狀,得
請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時附加委請通知
銀行或另一銀行加以保兌之條文,通常在信用狀上記載下列類似文
句:
(1) We authorized to add your confirmation.
(2) 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and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3) We have requested forwarding bank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