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98
8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辦時,其須儘速告知開狀銀行,並得將該信用狀通知而不加
保兌。
2. 若信用狀經修改時:依據 UCP600 第 10 條規定
a 項 除第 38 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
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b 項 開狀銀行自簽發修改書時起,即受該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
束。保兌銀行得將其保兌延伸至修改書,並自其通知修改書
時起受不可撤銷之拘束。但保兌銀行亦得選擇通知修改書而
不延伸其保兌。於此情形,該銀行須儘速告知開狀銀行並於
其通知書上告知受益人。
c 項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前,原信用
狀條款 (或含有先前已接受之修改書之信用狀) 對受益人而言
仍屬有效。受益人對於修改書之接受或拒絕應予知會,若受
益人怠於知會,則符合該信用狀及尚待接受之任何修改書之
提示,將視為受益人接受該修改書之知會,自此刻起,該信
用狀即予修改。
e 項 修改書之部分接受者,不予容許,並將視其為對該修改書拒
絕之知會。
三、保兌銀行信用之優劣
保兌銀行所應負擔之義務內容與開狀銀行相同,惟若開狀銀行授權
或委託通知銀行或另一銀行保兌之信用評等不佳,其保兌之用意將大打
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