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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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五、其他相關事項:

                            1.  保證金額必須確定:其保證最高金額  (含本金及利息)  是否明確,

                              保證金額是否足夠。
                            2.  保證期限:信用狀內所載明有效期限,是否涵蓋全部之交易及付

                              款期限。

                            3. 信用狀內容不明確者或與契約不符,應修正後方可接受。
                            4.  保兌信用狀,若有涉及分期出貨之時間表  (Time  Table),宜留意

                              UCP600 第 32 條之規定,避免出口商因分期出貨延遲或分期求償
                              延遲,導致信用狀失效之疑慮。

                            5.  部分地區所開發之信用狀內標明 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字
                              樣,但其內容卻無法尋得保兌銀行之名稱,此種信用狀實際上僅

                              為單純之不可撤銷信用狀,雖有 Confirmed 一字,並非信用狀統
                              一慣例第 8 條所指之保兌信用狀。

                            6.  經保兌後之信用狀其內容擬修改時,需由開狀申請人向開狀銀行
                              提出修改申請,並需取得開狀銀行、受益人與保兌銀行三者全部

                              同意後,修改之部分始能生效。
                            7.  保兌信用狀,通常受益人宜向保兌銀行提示單據,因出口匯票一

                              經保兌行兌付後,受益人即不受追索權之限制,即使將來開狀銀
                              行不能付款給保兌銀行時,保兌銀行亦不能向匯票發票人或背書

                              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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