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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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91






                                    書” (full details to follow or mail confirmation will follow)  時,則
                                    該項電傳須與後送之明細或證實書合併後方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

                                    或可憑使用之修改書,換言之,只有該電傳是不能當信用狀正本
                                    (或修改書) 使用的。


                             二  、  依  本  題  所  述  情  況  觀  之  ,  開  狀  銀  行  之  所  以  會  以  “This  credit  is  not

                                  operative”之理由來拒付,有可能是開狀銀行以電傳方式所開出的信
                                  用狀未載明該條款,而出口商未曾注意或對其意義不甚瞭解,致誤

                                  當其為“operative  credit”來使用,或者有類如上述 2.款之情形,電傳
                                  中已載明“明細後送”或“郵寄證實書”始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出口

                                  商未等其後送之明細或郵寄之證實書寄達時才裝船押匯,僅憑簡文
                                  電報就裝船押匯,當遭拒付。其原因都是因對信用狀統一慣例未能

                                  深入瞭解所致。業者不得不謹慎為之。(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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