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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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91
書” (full details to follow or mail confirmation will follow) 時,則
該項電傳須與後送之明細或證實書合併後方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
或可憑使用之修改書,換言之,只有該電傳是不能當信用狀正本
(或修改書) 使用的。
二 、 依 本 題 所 述 情 況 觀 之 , 開 狀 銀 行 之 所 以 會 以 “This credit is not
operative”之理由來拒付,有可能是開狀銀行以電傳方式所開出的信
用狀未載明該條款,而出口商未曾注意或對其意義不甚瞭解,致誤
當其為“operative credit”來使用,或者有類如上述 2.款之情形,電傳
中已載明“明細後送”或“郵寄證實書”始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出口
商未等其後送之明細或郵寄之證實書寄達時才裝船押匯,僅憑簡文
電報就裝船押匯,當遭拒付。其原因都是因對信用狀統一慣例未能
深入瞭解所致。業者不得不謹慎為之。(如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