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103

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89


















                                  本公司前曾接獲中東某國開來之電傳信用狀,本公司依規定出口

                             後,備妥貨運單據,向國內某外匯銀行辦理押匯,單據寄達開狀銀行
                             後,卻遭開狀銀行以該信用狀表明為“This  Credit  is  not  operative”之理由

                             拒付,令本公司甚感不解,因本公司經營出口貿易多年來,從未聞以該
                             理由拒付之情事,因此請就該信用狀問題詳加說明。





                                  所謂“Operative  Credit”中文譯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意即是有效的信
                             用狀”,“Operative  Credit”來自於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定,依據信用狀統

                             一慣例 (UCP600) 第 11 條 a 項規定:

                                  「經確認之電傳信用狀或修改書,將視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
                             書,且任何隨後之郵寄證實書應不予理會。

                                  若電傳載明“明細後送”(或類似意旨之文句),或敘明郵寄證實書始為
                             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書時,該項電傳將不視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

                             修改書。
                                  開狀銀行必須隨後儘速簽發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書,其條款不

                             得予該電傳有所牴觸。」
                                  意即:

                                  信用狀的開發若以電傳 (Teletransmission) 及預告 (Preadvice) 方式所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