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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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為一經營文具用品外銷之出口貿易商,以往出口地區大部分
集中於美國,最近一、二年來由於受美國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致使美國
地區之訂單銳減,為此本公司遂逐漸轉移市場並開拓新客戶,最近陸續
從中東及沙烏地阿拉伯地區接到多筆新的訂單及數張信用狀,經詳閱後
發現其中有以下之條款載明於信用狀內容中:「 Shipment on Israeli
means or through Israeli ports is not allowed and documents to contain a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1. 請問其用意何在?2. 信用狀要求提示船公司
之證明書,該證明書若非由船公司出具,而係由船公司代理人所簽發,
可否接受?
一、依據本題所列條款其意為:「使用以色列船舶工具裝載或經由以色
列港口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單據也必須包含此項證明。」該條款即
所謂「抵制條款 (Boycott Clause)」。此條款乃肇因於以色列與阿拉
伯國家為世仇,猶太人自建立以色列以來,即遭受阿拉伯國家之排
斥,以致以、阿之間糾紛不斷,各種報復行動屢見不鮮,甚至於在
經貿上亦不能倖免;因此由阿拉伯國家或其銀行所開之信用狀中,
經常載明排斥以色列之條款 (如本條款),以作為對以色列報復行動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