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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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為一經營文具用品外銷之出口貿易商,以往出口地區大部分

                       集中於美國,最近一、二年來由於受美國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致使美國
                       地區之訂單銳減,為此本公司遂逐漸轉移市場並開拓新客戶,最近陸續

                       從中東及沙烏地阿拉伯地區接到多筆新的訂單及數張信用狀,經詳閱後
                       發現其中有以下之條款載明於信用狀內容中:「 Shipment  on  Israeli

                       means  or  through  Israeli  ports  is  not  allowed  and  documents  to  contain  a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1.  請問其用意何在?2.  信用狀要求提示船公司
                       之證明書,該證明書若非由船公司出具,而係由船公司代理人所簽發,
                       可否接受?





                       一、依據本題所列條款其意為:「使用以色列船舶工具裝載或經由以色

                           列港口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單據也必須包含此項證明。」該條款即
                           所謂「抵制條款  (Boycott  Clause)」。此條款乃肇因於以色列與阿拉

                           伯國家為世仇,猶太人自建立以色列以來,即遭受阿拉伯國家之排
                           斥,以致以、阿之間糾紛不斷,各種報復行動屢見不鮮,甚至於在

                           經貿上亦不能倖免;因此由阿拉伯國家或其銀行所開之信用狀中,
                           經常載明排斥以色列之條款  (如本條款),以作為對以色列報復行動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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