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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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55






                                  日期等資料通知買方,貨物抵埠後買方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延誤提貨
                                  時間,勢必增加倉儲費用。


                             貳、由於押匯文件之遺失可能引起的損失,其責任該由誰承擔,是利害
                                  關係人所關心的。


                             一、押匯文件發生遺失之狀況通常如下:


                             (一)押匯文件在受益人 (出口商) 送交押匯銀行途中遺失。

                             (二)押匯文件在押匯後於信用狀關係中介行  (押匯銀行、保兌銀行、付
                                    款銀行、開狀銀行,以下簡稱中介銀行) 間郵遞路途中遺失。

                             (三)押匯文件在信用狀中介銀行手中遺失。

                             二、押匯文件遺失時責任之歸屬與補救方法:


                             (一)押匯文件在受益人 (出口商) 送交押匯銀行途中遺失:


                                  由於押匯文件在受益人送往押匯銀行請求押匯時  (含付款、讓購、承

                             兌、延付)  之途中遺失,該信用狀等於尚未利用,其風險當然由受益人負
                             擔。其補救措施如下:

                                  1.  如在  L/C 之有效期限內,可由受益人設法補製單據後,再向押匯
                                    銀行提示。

                                  2.  如補製押匯文件急迫,可由受益人向買方  (開狀申請人)  請求延長
                                    L/C 之有效期限。

                                  3.  萬一信用狀逾期,雖然受益人喪失一切信用狀項下之權利,補製
                                    單據後,委請銀行以出口託收方式辦理取款  (雖然因押匯文件遺

                                    失而不能及時主張信用狀之權利,但只要貨物已及時交運,賣方
                                    仍可基於買賣契約向買方請求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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