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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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55
日期等資料通知買方,貨物抵埠後買方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延誤提貨
時間,勢必增加倉儲費用。
貳、由於押匯文件之遺失可能引起的損失,其責任該由誰承擔,是利害
關係人所關心的。
一、押匯文件發生遺失之狀況通常如下:
(一)押匯文件在受益人 (出口商) 送交押匯銀行途中遺失。
(二)押匯文件在押匯後於信用狀關係中介行 (押匯銀行、保兌銀行、付
款銀行、開狀銀行,以下簡稱中介銀行) 間郵遞路途中遺失。
(三)押匯文件在信用狀中介銀行手中遺失。
二、押匯文件遺失時責任之歸屬與補救方法:
(一)押匯文件在受益人 (出口商) 送交押匯銀行途中遺失:
由於押匯文件在受益人送往押匯銀行請求押匯時 (含付款、讓購、承
兌、延付) 之途中遺失,該信用狀等於尚未利用,其風險當然由受益人負
擔。其補救措施如下:
1. 如在 L/C 之有效期限內,可由受益人設法補製單據後,再向押匯
銀行提示。
2. 如補製押匯文件急迫,可由受益人向買方 (開狀申請人) 請求延長
L/C 之有效期限。
3. 萬一信用狀逾期,雖然受益人喪失一切信用狀項下之權利,補製
單據後,委請銀行以出口託收方式辦理取款 (雖然因押匯文件遺
失而不能及時主張信用狀之權利,但只要貨物已及時交運,賣方
仍可基於買賣契約向買方請求支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