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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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59






                             法律手續,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意根據貴行帳簿之記錄,作成新押
                             匯匯票連同新附屬單據提供予貴行,或隨貴行之指示,立即償付貴行匯

                             票金額,以及附隨之一切費用。」據此,所遺失之押匯文件雖非貴公司
                             之責任,但依約定書之規定貴公司仍得補製新單據,以利收回押匯款

                             項。


                             二、開狀銀行必須收到押匯文件後方能付款

                                  A.  在以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之交易下,進口商委託開狀銀行開立信用

                                    狀給出口商,出口商依信用狀之規定向押匯銀行提示 L/C 上所規
                                    定之押匯文件,經押匯銀行審視符合 L/C 之規定後在押匯額度內

                                    付款,押匯銀行依 L/C 之規定將押匯文件寄交開狀銀行或其指定

                                    之銀行,以便求償,開狀銀行審視押匯文件後,通知進口商贖取
                                    已送達之押匯文件以便向進口地之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辦理提貨
                                    手續。若開狀銀行在 L/C 上載明對押匯銀行之指示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明示押匯文件之寄單

                                    及求償方式為:
                                      Documents must be dispatched by registered airmail in two lot to

                                       us.
                                      We will reimburse you 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

                                    據此,在開狀銀行尚未收到押匯文件前,不但無法通知進口商辦
                                    理贖單提貨,亦無從將款項匯寄。

                                  B. 在開狀銀行已辦妥擔保提貨之情形下:
                                    以 L/C 為付款方式進口之貨品,進口商在得知進口貨品已先到

                                    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之情形時,若進
                                    口商因節省海關倉儲費用,或急需提取貨品時,可要求開狀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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