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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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57
中滅失、殘缺或其他錯誤所致之後果不負義務或責任。
第 36 條 不可抗力
銀行因天災、暴動、內亂、叛變、戰爭、恐怖活動或因罷工或
營業場所封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由導致銀行營
業中斷而生之後果不負義務或責任。
銀行恢復營業時,對營業中斷期間過期之信用狀,將不受理兌
付或讓購,據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押匯文件在銀行手中
遺失或延誤,銀行當可免責。」
參、預防措施:為避免日後發生類似之押匯文件遺失,導致進口商發生
無謂之損失,可採下列方法供參考。
A. 在銀行方面:
在實務上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之交易下,開狀銀行為防止單
據之遺失,通常在信用狀條文中明列下列條款“The negotiation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ts and documents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ts”意即開狀銀行要求押匯銀行,押匯文件要分兩次分別寄出,
萬一其中一套遺失,另一套仍屬有效。
B. 在買方方面:
進 口 商 在 開 立 信 用 狀 時 可 附 加 下 列 條 文 “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a set of 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airmailed to buyer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意即仍
要求出口商裝船押匯後,儘速將押匯文件副本乙套以郵遞方式直
接寄交買方,以便瞭解出貨狀況,以追蹤貨物行蹤,事先辦理提
貨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