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372
3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外銷皮件乙批到香港,押匯後月餘,押
匯銀行來電稱“押匯文件在郵遞途中遺失,開狀銀行尚未付款”,要求
本公司補遞押匯文件經本公司向進口商查證,進口商因需貨甚殷,早已
委請開狀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向船公司取貨,請問:
一、押匯文件之遺失非本公司之過失,押匯銀行要求本公司補提示押匯
文件,本公司有義務嗎?
二、開狀銀行已辦妥擔保提貨,可否以尚未收到押匯文件之理由而不付
款?
三、押匯文件遺失造成之損失,應由誰負責?
一、在實務上,銀行受理出口商辦理出口押匯前,出口商須先向押匯銀
行申請出口押匯額度,經押匯銀行允諾後,再簽訂「出口押匯總質
權書」(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等文件,以明確押匯銀行與
押匯申請人 (出口商) 雙方之權利義務,其中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常載
明下列條文:
「倘押匯匯票與 (或) 附屬單據在寄送中毀損或損失,或視為已毀損
或損失,或因誤送等意外情事,致令遲延寄達付款地時,得不必經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