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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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外銷皮件乙批到香港,押匯後月餘,押

                       匯銀行來電稱“押匯文件在郵遞途中遺失,開狀銀行尚未付款”,要求
                       本公司補遞押匯文件經本公司向進口商查證,進口商因需貨甚殷,早已

                       委請開狀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向船公司取貨,請問:
                       一、押匯文件之遺失非本公司之過失,押匯銀行要求本公司補提示押匯

                           文件,本公司有義務嗎?

                       二、開狀銀行已辦妥擔保提貨,可否以尚未收到押匯文件之理由而不付
                           款?
                       三、押匯文件遺失造成之損失,應由誰負責?





                       一、在實務上,銀行受理出口商辦理出口押匯前,出口商須先向押匯銀

                           行申請出口押匯額度,經押匯銀行允諾後,再簽訂「出口押匯總質
                           權書」(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等文件,以明確押匯銀行與

                           押匯申請人  (出口商)  雙方之權利義務,其中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常載
                           明下列條文:


                           「倘押匯匯票與  (或)  附屬單據在寄送中毀損或損失,或視為已毀損
                       或損失,或因誤送等意外情事,致令遲延寄達付款地時,得不必經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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