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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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45






                             方僅依信用狀條款,辦理裝船即可押匯取得貨款。其中如有某些出口商
                             以劣等或次等品質交貨,以致買方  (進口商)  須承擔很大風險,為減輕該

                             等風險,故於契約或信用狀上指定由超然之公證行  (公證公司)  來作出口
                             前之檢驗,簽發公證報告,以便出口商辦理押匯,同時也可保障其本身

                             權益。因之信用狀規定須作裝船前之檢驗乃理所當然。
                                  此外,輸出國為確保其出口產品之品質,雖買方所開來之信用狀條

                             款中,並無裝船前檢驗 (PSI) 之規定,但亦可由該國規定對其某些特殊產
                             品之出口,均需經過特定機關檢驗後,方准許出口,如我國政府規定凡

                             屬農工產品,或水產品均需經過商品檢驗局之品質檢驗、檢疫後,始能
                             辦理裝運出口。此種裝船前之檢驗證明,毋須與其他運貨單據一齊提示

                             押匯,故不會影響出口商之押匯,但對出口商辦理裝船也會受到影響,
                             出口商亦不能忽略。

                                  依據本題所述情況,本次裝船前檢查 (PSI) 誠屬進口國所作之規定,
                             目前實施 PSI 制度國家共有印尼、菲律賓、海地、墨西哥、安哥拉、蒲

                             隆地、喀麥隆、象牙海岸、赤道幾內亞、迦納、肯亞、賴比瑞亞、馬達

                             加斯加、馬利、盧安達、坦尚比亞、烏干達、薩伊、尚比亞、玻利維
                             亞、奈及利亞、幾內亞、巴基斯坦等 20 國,出口商對於銷往這些地區應
                             加留意,以免造成裝船或押匯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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